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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级法学家王宠惠-市民学堂第12辑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内,王宠惠主持并参与了一系列法律制定和法学研究。不久之后,王宠惠主导编写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王宠惠受命担任司法部长。1908年,王宠惠在在英国获得了律师资格。1931年到1936年间,王宠惠作为国际法庭的法官,参与审理国际案件30余个。1948年,海牙国际法学院评出比较法学专家,全世界共50人当选,王宠惠位列其中。1958年3月15日,王宠惠因肺癌病逝,享年77岁。他逝世后,蒋介石称王宠惠“德行纯笃,学识宏通。”

世界级法学家王宠惠-市民学堂第12辑

在国内,王宠惠主持并参与了一系列法律制定和法学研究。1911年4月,清廷电召王宠惠回国参与宪法修订。不久之后,袁世凯当政,命唐绍仪组织新内阁,王宠惠出任北洋政府的首任司法总长,他在《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一书中,设计了一套架构系统、全面的宪法草案,在民初的政学两界产生了很大影响。随后,王宠惠辞去司法总长,前往上海,出任复旦大学副校长,同时从事法学研究,先后著有《宪法平议》《宪法危言》《比较宪法》等书,对当时中国法学研究起了推动作用。1918年7月,王宠惠回到北京,担任法律编查会会长,主要为政府提供立法草案。192O年8月,改任大理院院长兼北京法官刑法委员会会长、法理讨论会会长。不久之后,王宠惠主导编写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该修正案针对《暂行新刑律》中的宗法内容进行了大幅度更改,引入了许多西方刑法制度,为中国刑法的现代化打下了基础。王宠惠还在《中华民国刑法》的起草和通过过程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王宠惠受命担任司法部长。1928年8月,国民党中央委员会任命王宠惠、胡汉民和戴季陶3人起草《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草案》。1929年1月29日,受聘制定《中华民国民法》。1930年,王宠惠为国民政府起草《约法草案》。1936年5月5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公布,吸取了王宠惠的意见,规定行政诉讼及民刑诉讼都归普通法院管辖;在人身自由权部分,也大体采纳了王宠惠等关于“出廷状”(即人身保护令)的立法建议。1946年4月,参照国民党政治协商会议意见,王宠惠参与审核《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中央研究院开始了第一届院士的遴选,王宠惠担任法学院士。

王宠惠作为一个享誉国际的大法学家名副其实。王宠惠有两个博士学位,一个是美国耶鲁大学的,另一个是东吴大学的法学博士学位。1907年,王宠惠游学欧洲的时候,就被选入了国际法学界非常著名的德国柏林比较法研究协会会员,并用英文翻译了《德国民法典》,将之介绍到英国各大法学院,使之成为教材,这一举动奠定了他在国际法学界的地位。1908年,王宠惠在在英国获得了律师资格。1921年6月,王宠惠代表北京政府出席国际联盟会议,参与起草《国际盟约》,被选为国际仲裁法庭裁判员。1923年6月18日,国际法庭第三届会议召开,国际联盟又选他为国际常设法庭候补法官。同日,关于温勃登号案件的相关人士也出席了此次会议,刚刚上任的王宠惠就参与了这件经典的国际案件的审理。1924年,王宠惠当选为修订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并在1925年4月1日召开的修订国际法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从领事裁判权造成我国司法主权缺失的背景出发,对列强在华攫取的领事裁判权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表达了弱势国家希望摆脱强势国家强加在其身上的不合理的司法制度的愿望,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法学者的风采。1926年,主持法权会议,向世界说明中国20年来在法律、司法制度上的改良努力,要求外国侵略者立即放弃在华的治外法权。1931年到1936年间,王宠惠作为国际法庭的法官,参与审理国际案件30余个。1945年,王宠惠参与《联合国宪章》的讨论,并代表中国签字。1948年,海牙国际法学院评出比较法学专家,全世界共50人当选,王宠惠位列其中。

1958年3月15日,王宠惠因肺癌病逝,享年77岁。他逝世后,蒋介石称王宠惠“德行纯笃,学识宏通。”胡适评价王宠惠:“名世赋通才博雅平生传绩学,考终崇国老宪草百世定宏规。”陈启天评价王宠惠:“立德立功立言开国元勋三不朽,为学为法为政万古云霄一羽毛。”阎锡山评价王宠惠:“功昭党国学贯中西综法例逾万千条解释仗勋勤君真健者,外领疆圻内膺台辅历民国近五十稔始终无间断我愧先生。”我对王宠惠的评价是:处大时代,修大学问,为大政治,享大荣耀,是依法民事的清教徒式的士大夫。

【互动问答】(www.xing528.com)

听众:请问我国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各自的职能是什么?如果有负面的干预怎么办?

王坚:我国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法院管审判,检察院管检察,公安管治安,司法局管司法行政。如果有负面的干预也有制度性安排,一是领导干部如果干预司法,要进行追责制度;二是法官审案终身制,就是法官断案有误,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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