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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时期司法制度与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王室法院通过建立“滥用则上诉”原则,削弱了宗教法庭的司法权力。15世纪初,巴黎最高法院成为处理司法事务的常设机构。其起初称之为巴黎上诉法院,受理一部分国王司法管辖内的上诉案件。巴黎最高法院作为最高一级的司法机构,它不仅审理初审案件,也审理终审案件,涉及王权的案件也在其管辖范围之内,其判决具有终极效力。在16世纪时,法国的检察官已经具有相当的独立地位,为现代检察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封建时期司法制度与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

这一时期,国家权力经历了从分散的领主权力到中央集权的发展过程。伴随这一进程,法国司法也由领主司法向王室司法过渡。在封建社会早期,虽然国王在名义上是最高权力的象征,但由于领主制所形成的所有制与附庸关系,王权被大大小小的领主所分割和削弱。从基本面来说,这一时期的司法是世袭的,地方领主自封为司法裁判官,在自己的领地内建立了领主法庭,拥有着连国王也不可染指的裁判权力。10世纪时,司法组织盘根错节,除领主法庭外,教会法庭负责处理涉及宗教的犯罪,城镇法庭负责维持公共治安,平民法庭负责处理小偷小摸等轻罪案件。

13世纪起,中央集权加强,国王逐步收回司法权,领主法庭开始走向没落,并逐渐从属于王室法院:案件要向国王派遣的执行官和司法总管上诉等。同时,王室法院通过建立“滥用则上诉”原则,削弱了宗教法庭的司法权力。这一时期,国王开始亲自审理案件。但为了应付大量的诉讼,国王又将司法权委托给身边官员来行使,只有在其觉得有必要时才亲自提审,形成了“委任司法”与“保留司法”并存的局面。

15世纪初,巴黎最高法院成为处理司法事务的常设机构。其起初称之为巴黎上诉法院,受理一部分国王司法管辖内的上诉案件。随后,它发展为由三个庭组成,即诉状审理庭、查案庭和审判庭。巴黎最高法院作为最高一级的司法机构,它不仅审理初审案件,也审理终审案件,涉及王权的案件也在其管辖范围之内,其判决具有终极效力。从15世纪开始,各省相继参照巴黎最高法院的模式建立起各省的上诉法院。[1]与此同时,国王参事院作为辅助国王的司法机构也随之出现,其为对其他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提供了复核审的救济途径。(www.xing528.com)

这一时期,司法职位越来越具有职业化倾向。14世纪,专门的王室法官出现,由一名执行官顾问和一名王室检察官协助。15世纪开始,在执行官之下开始设置刑事副手,而王室检察官具有追诉一切犯罪的职权。王室法官群体在14世纪中期随着各地最高法院的逐渐发展而迅速壮大。[2]封建时期司法官已经因其职能的区别而有法官与检察官的分别。法官的职能在于审理和判决,他们处于社会的中心阶层,是最有权力的群体。在路易十四时期,法国大约有7万名法官,他们最初是由国王任命,以后则世袭或捐纳。当时的法官薪俸都很低,所以多数法官来自于贵族家庭,背后有强势家族的支持。他们都属于某个司法组织或协会,加入组织必须要由同僚作出评价并进行有力推荐。法官协会往往还有着严格的内部纪律,比如法官必须审慎控制自己的言行举止,否则可能失去法官职位。[3]而最早的检察官则是司法附属机构,起源于为国王提供私人法律服务的“国王的检察官”和国王的律师。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一职能逐渐演变成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最高利益的国家司法权力的组成部分。在16世纪时,法国的检察官已经具有相当的独立地位,为现代检察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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