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1958年以后的法国司法制度研究成果

1958年以后的法国司法制度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法国1958年宪法的出台,一场声势浩大的改革在司法领域展开。为了保证司法独立性,1958年宪法规定由共和国总统保证司法机关独立。为了保卫大革命以来的民主成果,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建立的真正宪法意义上的现代宪法委员会取代了第四共和国形同虚设的宪法委员会。至此,宪法委员会成为一个真正的宪法司法机构,经它形成的判例影响深远,被视为法国宪法性法律规范的重要渊源。

1958年以后的法国司法制度研究成果

随着法国1958年宪法的出台,一场声势浩大的改革在司法领域展开。改革不仅形成了现行司法机构的组织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司法官地位,并再次在宪法中重申了司法的独立地位,建立起违宪审查机构,实现了宪法司法化,从而将法国一步步推向了完善的法治国家道路。[8]

一是司法机构的改革和法官地位的提高。1958年普通法院系统的改革首先取消到了每个区原有初级民事法庭的设置,改由大审法院作为初级法院。初级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从而在原有基础上得以扩大,地方治安法官的作用不再突出,逐渐被小审法院所取代。此外,在每个省建立省级法院,并在人口众多或者交通枢纽省份建立数个省级法院也是这次司法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普通司法系统中有上诉法院的地位在改革中得到提升,成为在该系统中唯一的上诉审法院。在行政法院系统方面,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激增,大量的行政上诉案件使得最高行政法院一时应接不暇,于是1987年创立的上诉行政法院作为行政诉讼二审法院以减轻最高行政法院的负担。为了保证司法独立性,1958年宪法规定由共和国总统保证司法机关独立。根据宪法规定的1970年7月通过的法官组织法,法官待遇和培训条件得到了大幅提高,法官这一职业摆脱了长期以来人员短缺的局面。参照国家行政学院建立的国家司法学院,取代了律师公会选拔司法官的传统,它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自上而下录取考生作为实习法官。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它不仅对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的任命可以提出意见,同时也是在最高法院院长主持下的法官纪律监督委员会。[9]

二是刑事法律制度改革和法典的重新编纂。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自1957年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没有特别重大的变动,但也进行了一些改革。比如,立法者吸收了15年以来的实践经验,采取半自由的服刑制度和缓刑,提高法官在刑罚执行时的权力,设立专门的“刑罚适用法官”来监督刑罚执行并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刑罚的适用。在刑事实体法方面,最大的改革莫过于死刑的废除。1981年,新上任的社会党人总统密特朗实现其竞选总统时的诺言,颁布法律废除了死刑。[10](www.xing528.com)

三是宪法委员会的产生和发展。第五共和国之前,1946年宪法规定的宪法委员会只能从形式上行使宪法监督权,几乎没有发挥过实质作用。1958年审理的关于1956年选举丑闻的案件点燃了建立现代宪法委员会的导火索。为了保卫大革命以来的民主成果,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建立的真正宪法意义上的现代宪法委员会取代了第四共和国形同虚设的宪法委员会。建立之初,宪法委员会解决议会选举争议,并行使对涉及政府及权力机关组织法及议会议事规则的违宪审查权。宪法委员会管辖权在1971年得到进一步扩展,它在一项决定中认为委员会可以对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员提出违宪审查申请,对已经制定但尚未颁布实施的普通法律进行审查。因此,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成为立法的最后一道程序,通常也被用来抵御具有较强政治目的的法律文件。一旦经过审查并认为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文或文件,将不能予以颁布,并且此决定具有终极效力。至此,宪法委员会成为一个真正的宪法司法机构,经它形成的判例影响深远,被视为法国宪法性法律规范的重要渊源。[11]

四是政治司法机构的发展。1958年宪法废除此前由参政院行使的对共和国总统及各部长危害国家安全进行审判的权力,专门设立特别高等法院。该法院由数目相同的参议院议员和国民议会议员组成,负责审判共和国总统及部长等政治人物的犯罪行为。成立初期,由于特别高等法院负责审判共和国总统的叛国行为、政府高级官员在履行职务时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部长及其共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因而对一些违法犯罪的审判难免与最高法院的重罪法庭形成管辖权之争。鉴于此,1993年7月27日通过修改宪法设立共和国法院,负责受理对部长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犯有轻罪或重罪行为的案件,而特别高等法院成为专门审理总统所犯叛国罪的机构。[1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