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里,司法公正将是一个为社会公众关注的永恒话题。人们对法律是否公正的认识主要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法治所要求的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以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和精神,必须依靠公正的司法才能得到贯彻实施。法律依靠司法人员来操作,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法律赋予法官以独立的地位,使其在行使司法权力时免受外界的不当干扰和影响;法律还通过对法官任职条件的限制来保证法官的高素质。此外,法律也通过陪审、合议、上诉等制度来制约法官个人的权力,防止审判权的滥用。但经验表明,这些保障措施并不足以完全杜绝法官司法不公的现象。因此,唯有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才能从制度上倒逼司法人员公正司法。
在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的推进与落实也来自于司法公正这一价值需求。据此,法国诸多法律渊源都明确确认了司法公正的原则。首先,经法国批准认可的《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在决定某人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或者在决定对某人确定任何刑事罪名时,任何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而公正的法院的公平且公开的审讯”。法国相关法典无不重申了这一原则,比如《刑事诉讼法典》第668条规定了法官应当回避的各种情形;《新民事诉讼法典》第339条、第341条规定了法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第341条规定了申请法官回避的情形;《行政司法法典》第L721-1条规定,如对行政法院的一名法官的公正性存在严肃的质疑理由时,应一方当事人要求应裁判该名法官回避。
可见,根据法国的法律规定,实现司法公正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两项。一是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法治社会中,所有的法官都被推定为是公正的。因此,当事人认为可能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情形时,对法官缺乏公正性而提出的回避申请及证明责任自然而然地由该当事人承担。《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对司法公正的适用情况作出了宽泛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可能产生不公正的所有情况都可以对其提出质疑。但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为了赢得胜诉出于恶意采用程序手段,避免对法官施加额外的压力,公约不仅对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权的条件作严格的限制,同时也规定当事人如果滥用申请回避权,则要接受相应的罚款和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在申请回避权适用的期限上,当事人须在得知具备回避的情形时马上申请,除非存在当事人不能认知回避情形,即不了解审判人员的组成的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没有律师、当事人在国外工作等。法庭辩论结束以后不得再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由上诉法院审理,被确认与案件审判有利害关系的法官须退出本案,其工作由其他法官接任;在采用合议制审理的案件中,如果数名法官都符合回避条件,则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二是法官根据职业道德要求,认为自己与案件当事人、当事人的律师或该案的检察官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自行提出回避,由其他法官接替,或在合议审理的案件中,由合议庭庭长批准后退出对该案审理的情形。这种来自于职业道德的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成为法官执业时必须遵守的义务。司法公正不仅是对司法系统中法官的要求,对检察官也不例外。法国最高司法委员会曾宣布:“法官可以有正当理由质疑检察官的公正性,也可以在检察官履行职务不充分时,怀疑其可能构成特别严重的纪律错误。”在最高司法委员会的监督下,不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如果违反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或者降低了司法的信誉,该司法官将受到最高司法委员会的纪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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