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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司法官惩戒事由与最高司法委员会的确定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法国1958年12月22日的《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43条的规定,司法官因欠缺尊重自身责任、荣誉、高尚、尊严,均构成受惩戒事由。因此,除了明确规范的法定职责外,法国司法官受到惩戒的事由主要是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在惩戒案例中确定。实际上,这种情形并不是法国的特例,在大部分民主国家中对就判决内容惩戒法官的做法表现得十分谨慎。在法国,最高司法委员会的这一做法一直得到了作为惩戒案件上诉机构的最高行政法院的肯定。

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司法官惩戒事由与最高司法委员会的确定

按照法国1958年12月22日的《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43条的规定,司法官因欠缺尊重自身责任、荣誉、高尚、尊严,均构成受惩戒事由。诉讼当事人的权利由一系列程序规则予以保障。司法官是否严重并故意违反此类程序规则所确定的义务,由最终司法裁决决定。但在实践中,什么构成违反“自身责任、荣誉、高尚以及尊严”的行为,司法官可以干什么与不可以干什么或者说司法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遭受惩戒,根据这条失之模糊的条款并不会得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答案。因此,除了明确规范的法定职责外,法国司法官受到惩戒的事由主要是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在惩戒案例中确定。

此外,遵从主流司法判例的意见,最高司法委员会认为它作为惩戒委员会“并不能对法官的审判行为作出任何评判,因为审判权只属于法官,任何对判决的不满只能由诉讼当事人按照法律为他们保留上诉途径来完成”。因此,严格区分司法行为与违纪行为,是最高司法委员会一直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法国,这项原则并不是为了保护司法官们的利益,而是为了保证诉讼当事人拥有独立和清澈的司法制度

不过,值得强调的是,最高司法委员会并没有把全部的司法行为都排除在惩戒责任范围之外,比如法官逃避责任、延期完成工作以及工作中的疏忽等通常都会带来追责与惩罚。也就是说,作为上述原则的例外,当司法官以一种十分严重和系统的方式超出了自己的管辖或者忽视了自身的权力框架而并没有完成司法活动的时候,他就应该接受惩戒。(www.xing528.com)

而法国司法官们作出的任何司法决定之内容,哪怕它最终被上诉法院推翻,或者不符合某一个特定的法律解释,其也并不能成为司法惩戒的正当理由。实际上,这种情形并不是法国的特例,在大部分民主国家中对就判决内容惩戒法官的做法表现得十分谨慎。[2]比如,加拿大法官委员会明确告知公民对法官的申诉只能针对法官行为而不能针对判决内容,对后者不满只能走上诉程序。意大利的法律也排除一切在阐释法律以及评估案情、证据方面的法官个人责任。正是由于尊重司法官的独立地位,才会把判决内容排除出追责范围。在法国,最高司法委员会的这一做法一直得到了作为惩戒案件上诉机构的最高行政法院的肯定。

根据法国法所规定的司法官义务以及被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案例法所强调的义务,法国司法官承担的义务主要有:行使职权时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职权之外在私人生活中一些义不容辞的义务。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只要违反了上述义务,就必须承担惩戒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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