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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责任制度:司法官职业行为惩戒事由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43条规定,司法官一切违反自身义务、荣誉、高尚以及尊严的行为,均构成受惩戒事由。公正是司法官自身职责的应有之义。最高司法委员会在2014年1月28日审查了一名司法官长期缺勤且试图掩盖其缺勤行为的案件。此外,当事人对审理案件的法官提出回避,必须具有合理的理由。其他法律也对法国司法官职业行为的道德义务进行了规定。不了解这一原则的法官则被视为违反了职业行为的道德义务,可能遭到惩戒。

法国司法责任制度:司法官职业行为惩戒事由

法国《司法官地位组织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惩戒案例中对司法官职业行为的道德义务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在规范司法官职业行为的同时,又起到了保护当事人基本权利的作用。

《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43条规定,司法官一切违反自身义务、荣誉、高尚以及尊严的行为,均构成受惩戒事由。这一条所涉及的方面很宽泛。首先,对于司法官来说,其职业行为的法则最要紧的就是其在执行职务时应该一直遵循的公正态度。公正是司法官自身职责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司法官必须依法办事,不偏袒不谋私,要避免当事人免受不公正的对待与裁判。而检察官应该遵守客观性义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检察官应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全面搜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起诉。其次,这也包括司法官必须依法办事履职的义务。必须根据法律来审判与起诉,司法官无视法律违反法律。在此基础上,司法官还必须对当事人各方具有关怀的一般义务。当事人都有期待法院的权利,但是如果法官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就常常容易使得当事人不满。符合“自身义务、荣誉、高尚以及尊严的行为”还包括司法官在履职时必须维持好的人际关系,对于其他法官要保持敏锐、尊严与忠诚,从而在司法官团体内部促成一种互相尊重的氛围。污言秽语、攻击行为,还包括行文的粗鲁,不管是不是针对上级、同事、书记员以及律师,这些行为和举止都因为不够优雅缺乏基本礼貌而有可能受到惩戒。更甚的是,法官针对那些当事人以及律师的行为也被要求必须礼貌优雅。出于这个理由,针对那些没有被尊重的人比如当事人、被告、受害者或者证人,惩戒制度经常提醒法官必须要尊重他们。即使在自身的工作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司法官也不能表现出不耐心或者厌烦的情绪。甚至在庭审上,司法官面对听众也必须表现得有尊严和神圣感。

此外,《司法官地位组织法》第6条规定,所有司法官在初次任职时或就任某一职位之前,必须作出如下誓言:“我誓以忠诚与勤勉来执行我的工作,并以宗教般的虔诚来保证审判的秘密和司法官的威严与神圣。”无论如何,司法官都不能违背上述誓言。因此,司法官有忠诚与勤勉的义务。忠诚意味着司法官必须对法律保持敬畏感,依法履职。尽管其保持着审判和作出判决的独立性,但其适用的法律必须合法,没有瑕疵。而在强调等级制的检察官那里,忠诚除了指遵守法律外,还意味着检察官必须对上级的指示与命令保持服从。勤勉则指的是司法官的职业能力与素养,意味着司法官不能偷懒,工作必须尽职尽责,并努力掌握法律的发展变化,不断适应周围经济社会的变化,不断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司法官还必须保守司法秘密,这不仅被最高司法委员会所强调,也得到了最高行政法院的多次肯定。司法官不能像外界透露案件信息,必须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司法运作不受外界舆论压力的干涉。尽管司法官和普通公民一样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他们在涉及司法秘密的时候必须做到克制与谨慎,不得向法庭外泄露工作信息。

司法官在履职时有不能缺勤的义务。最高司法委员会在2014年1月28日审查了一名司法官长期缺勤且试图掩盖其缺勤行为的案件。这名法官不承认其经常缺勤,并且他特别支持制定允许将信息传达至他住所的规章,但在国家司法监察部门组织调查框架下的数次听证中,都确定了其经常缺勤的行为且这些听证最后认定该法官通过“使办公室保持开放,电脑和灯都处于工作状态,以及在他的扶手椅上放置一件衣服使同事和档案室人员认为其在勤,并在检察院中隐瞒了其长时间的缺勤”。(www.xing528.com)

司法官在履职时有守时的义务。在2014年10月23日决议中,最高司法委员会法官小组批评了一名法官经常在其组织或出席的庭审中迟到,并强调了他的守时义务。委员会认为,法官对其主持的庭审的迟到行为,构成对被告人、司法助理以及公务员履行正直义务的违背。

司法官还有回避的义务,这不仅包括任职回避,也包括审理回避。依据法国《司法组织法典》第721-1条的规定,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伯父、侄子外甥等法律规定的亲属不能在同一法院任职。依据1958年法令的规定,如果法官就任的法院只有一个法庭或者法官之一是法院院长的可以免除该回避义务。但是有特定亲属关系的法官仍然不能在同一审判庭内工作。有亲属关系的法官在不同法院工作,则不存在回避。此外,当事人对审理案件的法官提出回避,必须具有合理的理由。根据《司法组织法典》第721-3条的规定,在同一诉讼中,法官与律师或代理人存在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的,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所作出的裁判无效。虽然这一规定仅仅针对的是普通法院法官,但实际上也适用于行政法院法官。此外,对其他足以影响审理公正性的情形,法官也应当回避。

其他法律也对法国司法官职业行为的道德义务进行了规定。这些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的保护方面,比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法官都应该让别人和自己遵守辩论原则。这就意味着法官只有在当事人了解论据和通过他人向法官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方可审理诉讼案件。不了解这一原则的法官则被视为违反了职业行为的道德义务,可能遭到惩戒。司法官还必须遵守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以及尊重《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规定的公开、公平的审理原则,并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裁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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