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司法委员会改革的未来思考中关于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的问题,可能面临一下改进:
第一小节 职业道德
关于最高司法委员会1994年2月15日94-100号组织法第20条,其前身是2010年7月22日的组织法,后者“起草并公布一份法官职业道德义务手册”。
这份手册于2010年6月起草并公布,根据司法官行为依靠的基本价值观主题结构,它涉及很多属于司法职业道德的具体情况。这份手册再次被要求阅览并得以实行。其实,社会和组织的演变迫使最高司法委员会对其内容进行定期的检查。
几年前,几种新而未被感知的情况没有被提及,尤其是法官以个人名义利用社交网,由被告对法官期待的客观公正进行延伸发展而来。其他方面要求更加深化,例如,对于检察官来说,对上级忠诚的义务需要参考刑事诉讼条文的演变。
职业道德义务手册的发表属于全部机构权限(组织法第20-2条)
手册刚被发表时,最高司法委员会并没有将手册运用到诉讼程序中,因为讯问持续有效,至于支持宪法委员会2010年7月19日的决定对1994年2月5日组织法第20-2条进行了审查,该条款允许最高司法委员会所有机构在最终未经司法部部长委托的情况下,“宣布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问题”,这些条款不承认《宪法》第65条第8项(《宪法》2010-611DC,2010年7月19日,Considérant 15,2010年7月23日法兰西共和国官方报,13583期,第四篇,Rec.148页)。手册的定期运用能让它成为最高司法委员会审理关于法官职业道德问题案件的依据吗?最高司法委员会认为不是这么回事,而且它应定期发起这种应用。
此外,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出组织法立法人员的意愿,职业道德义务手册只是一个向导而非一部真正的职业道德法。这个问题在2010年7月22日关于法律的议会讨论中提到过。总的来说,可以证明没有任何手册可以像它这样被推荐为惩戒裁决和通告中法律的直接来源。
因此,这部手册还只是一部职业道德建议文集,它监督法官的职业行为,但它不是义务的形式来源。对义务的不了解属于违纪过失,义务的定义和形式在1958年12月22日的法令第43条有提到,由违纪裁决者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机构解释。
第二小节 责任
——法官违纪的文件经审查确认后,对当事人发出警告(法令第44条)是很罕见的(自1992年组织法生效起每年不超过15次)。通过提交给最高司法委员会的个人文件,在行使其提名职权和审查违纪诉究时,最高司法委员会得发出为期3年才得以撤销记录的警告。
很遗憾,最高司法委员会的主席并不会优先使用这一基础的纪律性措施,因其目的在于教育和预防。
其实,完成对法官的评估,强调其严重的职业不足或是个人行为的偏差,警告的优势在于只是归档时才临时有效(三年时间内),而且是一种对司法官可能松懈的预防与保护。
——为了保护其独立性,司法官不应对直接诉讼负责,因为这些诉讼可能是针对他们的。因此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体制,即对于司法过失而言,该体制归其为国家的责任而非司法官的责任。这是根据国务院确信的判例来确认这一点的。
独立性的增加应致使责任加重。这一问题在国家被最高司法委员会(民事最高司法委员会、行政最高司法委员会、欧洲最高司法委员会)和委员会(拘留补偿)指责的时候根据司法官个人的过失而提出,并运用于司法服务。
国家方面,1958年12月22日的法令第48-1条指出“针对司法官的行为,国内或国际司法的裁定指责法国政府行使司法运作的缺陷,均由司法部部长转送至上诉法院院长”而且“相关司法官以同样的形式被告知”。这个条款让司法部部长和上诉法院院长在指控相关法官不守职业义务时,有违纪控诉的义务。
在审查提交的个人文件时,如果不考虑司法公共服务的整体运转,为了更好地了解有关情况,实际上由上诉法院院长告知最高司法委员会这些司法决定是很好的。
第三小节 纪律
对法官和检察官地位进行的分类,导致在纪律方面惩处检察官的权利由司法部部长收回,司法部部长有进行司法追究的权力,并把司法追究交给最高司法委员会处理,最高司法委员会则对法官行使这种权力。检察官惩戒小组因此一直是一个负责向部长发布通知的简易委员会,就像对于最高司法委员会一样,该惩戒小组也有全部惩戒裁判权。
作为这一改革的补充,最高司法委员会思考转归国务委员会的职权旨在了解反对纪律决议的上诉。司法官惩戒的技术特性与司法官享有国家公共职权权力特殊地位,就像区分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宪法原则那样,法官可以像作出这类裁决的最高司法委员会那样指定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全会吗?
——另一方面,当司法部部长或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委托它进行违纪追究时,最高司法委员会应要求司法监察委员会在案件报告人进行调查的范围内展开调查。由司法部部长发起,这样的调查在司法追究前就已经可以开展,在这种情况中,报告和调查明细须转交给最高司法委员会。这种情况发生得相当频繁。但如果情况不是这样,特别是当委托来自于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时,司法监察委员会的介入对于审理好这一案件必不可少。然而,在条文目前的状态下,只有司法部部长能委托监察委员会。出于尊重最高司法委员会的独立性,考虑到其利益,最高司法委员会可以直接要求监察委员会在它委托审理的违纪案件的审理范围内展开调查,只需通知司法部部长。
尽管如此,这项提案提出了司法监察委员会成员的地位问题,他们的地位直接取决于司法部部长和监察员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当他被指派展开这类调查时应该表现的,这类调查对最高司法委员会违纪诉讼程序的良好运作必不可少。鉴于最高司法委员会求助于司法监察委员会,这一可能性预示着:按照章程,监察委员会所有具备司法官资格的成员无论如何都能经最高司法委员会一致提名。也有可能,某些监察员是最高司法委员会内部临时调动其职位的目标,这种可能在监察委员会规定的章程中“抽签权”的形式下得以承认,因而被调职的监察员享有对于总理绝对的独立性。
不管案件情况如何,最高司法委员会展开真正调查的缺失属于最高司法委员会很关心的事情,因为某些违纪惩戒案件的预审期限异常长,该期限因缺乏报告支持而停滞不前,报告人完成预审前未采取必要手段迅速达到目的。
此外,每次审理中,预先落实“诉讼程序日志”是让人撰写处理违纪诉讼程序的期限(cf.112页)
——最高司法委员会纪律方面的判例无疑有利于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而且为了汇报他以前的违纪活动并完成其教育使命,该使命在于让法官了解他们身份的具体要求,最高司法委员会借助相关文件和研究,起草并发表了1959年至2005年以内的违纪裁决汇编。自2010年起,所有违纪裁决和警告用匿名的方式根据主题(“基本义务”)排列在最高司法委员会的网站上,其介绍的主题已被受理。(www.xing528.com)
最高司法委员会的秘书长使其现实化,自2011年起,他担任惩戒委员会的秘书。每年公布在网站上的最高司法委员会公布的司法报告中还有裁决和警告评论。最高司法委员会很满意这些进展,指出会将其视为根本使命之一,并继续散布这些信息。
——关于报告人参与惩戒小组的合议问题,国务委员会(CE,2007年12月12日,293301号)认为,鉴于授予报告人的职权,他参与最高司法委员会合议既不会不承认普遍公正原则,也不会不接受《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6条的要求(cf,欧洲人权最高司法委员会,第五节,req32976/04,梅里戈,法国)。另一起案件中,关于医生行业的惩戒,国务委员会最近认为,在合宪性的优先问题上,报告人出席全国医生惩戒机构审判庭这一事实本身对宪法的要求并无损害(CE,2014年11月3日,359701号)。
行政法官的回复由宪法委员会法官确定。在关于兽医惩戒相关法律条文的合宪性优先问题上,(《宪法》,2011-199,合宪性优先问题,2011年11月25日,宪法13,2011年11月26日法兰西共和国官方报,p.20016,第73篇,Rec.555页),最高司法委员会认为,兽医惩戒委员会的成员进行了惩戒诉究或是完成了预审公文,就不能出席审判庭。
最高司法委员会认为这项决议使国务委员会的判例失效且自此以后采纳该规则。根据这一规则,未来,当惩戒小组在报告人完成预审文件的范围内进行合议时,被指派为报告人的最高司法委员会成员不再出席惩戒小组的审判。
报告人缺席合议会使合议成员难以核实庭审上和报告人争辩的信息,因为报告人充分了解并明确文件内容。
尽管如此,最高司法委员会并不认为报告人需要再回到这起诉讼上,就如当前确定的那样,这会加重交给报告人的任务。
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各组织有机会证明,司法部部长着手进行的诉究关乎与病理情况联系如此紧密的事实,以致于我们对其随后的措施是否贴切犹疑不决,甚至认为措施根本不适合这一案件;情况就是这样,当法官犯了不应该的职业过失时,他便被证实遭受病理问题的困扰(精神问题、情绪低下、酒瘾……)
而且,情况发生前,采取预防、协助和辅助措施是很紧急的,要么由全国医疗委员会准予其长期病假,要么申请临时中止其职权或最高司法委员会委托的纪律方面的职务。
这一条款多次被提到,落实中需要得到上诉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的支持,主席最后由医生和社会女福利员协助。
即使2011年起的司法报告这样做了,最高司法委员会也只能对于2007年3月5日的2007-287号法令第26条、1958年12月22日的法令第69条预计的条款仍未得到落实感到很遗憾。
其实,运用这条新条款,“当法官的健康状况与其职权不符时,司法部部长委托全国医疗委员会准予其病假、长病假或长假。等待医疗委员会通知的过程中,最高司法委员会审理小组意见一致后,应中止当事人的职权”。
2012年2月13日2012-208号组织法预计“不管是司法部部长还是司法官,在全国救助医疗委员会面前都可以质疑全国医疗委员会的通知”。
这一天,不管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多次请求,法令第69条最后一项中预见的运用法令一直没有得以颁布。
考虑到其追求的利益,最高司法委员会感叹这种情况令人费解,最高司法委员会成员要求这一条款应该在最佳期限内生效。
第四小节 法官职业道德商议团
以前的年度报告证明由每个法官完善其职业道德义务合适度的必要性,但这些职业道德在职业道德手册中不被承认,通过支配一个咨询机构来预先回答问卷,问卷可能是关于他自己职业道德方面的。这个法官职业道德商议团根据现任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意愿于任期结束后应第一时间被构想,并以实验的名义用很灵活的方式创立,且并无明文题献。
尽管坐落于负责供应物质需求的最高司法委员会所在地,这一机构也将完全独立于最高司法委员会,并且可以允许机构内任何成员行使职权。构成这一机构的人员的招聘将由最高司法委员会进行,人员不可以是在职法官,特别是最高司法委员会以前的成员。考虑到他们特殊的竞争力,这一团体将根据需要向外部职业人员借助技术咨询。
2015年1月22日,最高司法委员会指派布鲁诺·柯特先生担任这一机构的主席,他是最高司法委员会重罪法庭的荣誉庭长和国际刑事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前法官。
最高司法委员会因此坚持让这一机构快速创立,尤其是总统将把推荐给最高司法委员会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和机构成员作为使命,机构成员的任期为四年。
他们的职权是志愿的;只补偿其职业费用。
不管是对于咨询法官的身份还是对于咨询目的,成员中的每个人都将坚持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职业道德咨询服务受理的执行将没有形式,而且应回应一切紧急需求。最后,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将由法官支配。
每一次要求都将转告给总统或由他指派的成员,目的在于紧急情况下代替他。如果由法官提交的问题可以直接收到他的回答(简单的问题或是他已经回答过的问题),或者如果适合发起团体商议时,总统和他的替代者将给予好评。
在匿名情况下,其发出的通知将会被扩散,尤其是在司法机构内部,目的在于引发对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的思考以及让预防措施有效。该咨询机构每年向最高司法委员会作关于其活动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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