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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官惩戒的部分揭示:2015年法国司法报告结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司法部部长把四份诉讼案卷提交最高司法委员会审理。该方法准许检察官小组在司法部部长审理九个月后审查与庭审中检察官代表的发言相关的卷宗材料。这有损司法形象及司法信誉且涉嫌滥用司法官身份的职权。司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论自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对由女司法部部长所提交的检察官在庭审中发表言论的惩戒认定作出意见。要指出最高司法委员会通过新闻和一篇针对控告相关司法官的网络日志所发起的媒体活动来警告司法部部长。

法国司法官惩戒的部分揭示:2015年法国司法报告结果

工作

在职权终结之前,前任任职成员要专心于受理已经提交给最高司法委员会审理的所有诉讼案卷。2015年1月,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四项决议,检察官小组提出两项决议。新任职者因此享有一个良好形势。然而由司法部部长于2014年7月传达的两份材料不得不因新任汇报法官的指定成为职位变动的目标。

2015年,司法部部长把四份诉讼案卷提交最高司法委员会审理。其中两份属于法官小组的管辖范围,分别涉及审判法官和陪审法官。另外两份属于检察官小组的管辖范围,分别控诉两位不同代理检察长。此外,CAR还审理了一份控告副总统的诉讼案卷。2015年8月11日,检察官小组最终宣布受理临时禁止活动的请求。由于最高司法委员会在2014年工作报告中列出大量观察报告,惩戒小组组长特别关注诉讼审理期限,同时还建立了诉讼日志。该方法准许检察官小组在司法部部长审理九个月后审查与庭审中检察官代表的发言相关的卷宗材料。

然而出现了两个阻碍彻底审查某些案卷的难点。第一个难点来源于案卷中存在于最高司法委员会所审理的事实和正在进行中的刑事诉讼之间的联系。前任职者所强调过的第二个难点在于召集法定人数以判决由CAR提交给最高司法委员会审理的事实。由于客观公正原则要求最高司法委员会委员以及在审判小组法官兼任,结果除了五位成员之外,其他成员尤其因为现在或曾经和被控诉司法官由于共事而被要求回避,那么该困难不管多么不切实际都将变成现实。

失职惩戒

2015年

司法官在个人事务中的行为

在2015年1月21日的决议中,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司法官身份的义务既不具有也不赋予任何全面干预不受其审理的诉讼的权力……”因此,司法官除了行使职权和受理其所负责的诉讼案卷之外,应该履行谨慎的义务。

这些情况是受指责的:把司法官身份作为后盾,违背老年人的利益或意志强制其离开所就诊的医疗机构;以此为目标,揭示医院负责人被证明出对治安部门、检察官、医生协会和捍卫诊疗医生和老年人协会的态度;对后者施加压力以让他相信她他非法监禁,并通过他亲自撰写的凭证,以其名义提出一场他一无所知的法律诉讼;最后,请求与其所负责诉讼不相关的人员的犯罪记录的1号保释单。

最高司法委员会指出,诸类事实表现出了对谨慎和正直义务的不履行,更广泛地说,表现出对司法官身份相关义务的不履行。这有损司法形象及司法信誉且涉嫌滥用司法官身份的职权。

因此,它属于惩处以个人目的使用司法官身份行为的决议范围。在上述情况中,法律诉讼的提起被认为是不履行正直义务,法官纪律惩戒小组在2012年1月9日的决议中对表现了不履行谨慎和正直义务且与诉讼无关的1号犯罪记录单的请求作出审判。

根据1958年12月22日的58-1270法令的第45章第6条,国务委员会否决了违背最高司法委员会所提出的同意当事人停止行使职权的决议和共和国总统所提出的把当事人从执行该决议的司法官中除名的法令的滥用职权上诉。

司法机构负责人的模范性义务

在司法部部长审理对某司法机关前庭长的控诉时,一方面控告其因为在行政财务管理中缺少严谨而差点牵涉到所负责的司法工作,另一方面控告其没有对他所经常主持的法庭及司法机关保持必要距离。法官惩戒委员会明确指出1958年12月22日的法令的第43条内容适用司法负责人。

由此指出应该以特别严格的方式来衡量受理该类诉讼的司法官的义务,因为职责要求司法官敏锐地感受到个人专有责任,首要责任在于保持一个认真、公正和尊重他人的司法形象,即司法辅助人员、司法官和司法公务员有义务公平对待应受审判者

考虑到当事人由于没有履行应遵循法规的义务以及组织、监管其所负责的司法机关在预算实施方面的义务而失职造成财务管理方面的损失,最高司法委员会判定,从人们有义务履行其本人和其职权所归给他的责任的角度来看,该失职属于司法机构负责人的严重失职。

另外,根据上述要求,纪律惩戒小组还审查了当事人在指定和求助法庭及法院陪审员的过程中的行为以及其在涉及所交往或认识的人的诉讼中没有回避的控告。最高司法委员会认为,虽然不应由他评估该司法官主持的各法院所作出裁决的含义,但在司法部部长所援引的两项诉讼中,有两项诉讼的审判条件确定了好几名司法官和讼务律师打算对法院的公正性提出质疑,这些条件足以反映该法官没有履行公正义务和模范性特殊义务。

最高司法委员会判定该司法负责人没有履行每位法官尤其是有法院最高职位法官的强制义务,即注意保证应受审判者得到公正的判决。公正的判决意味着不存在偏见和先入为主的行为。

由于该司法官的失职对司法机构的信誉所造成的损害,对发布解除在诉讼期间得以解职的当事人的名誉头衔特权的通告提供了充足理由。

司法机构形象和信誉的损害

司法部部长将一位初审法官几年来所表现出来的酒瘾造成的职业后果提交给法官惩戒委员审理。尤其控告该法官以无法出席轻罪法庭的状态出席法庭,醉酒使该法官对工作逐渐漠不关心,并由于纵酒,其把责任转移给书记官,使得其成为受醉酒支配行为的判决目标。

结果当事人不力争否认庭审事故、刑事判决和“浪费书记室时间”的工作损害,却希望确认导致事故的背景,强调当时他在该段时期中遭受到离婚、职业倦怠以及儿子悲惨失踪导致的沮丧心境的困扰。

最高司法委员会考虑到了这些因素,此外没有接受司法部部长所引用的“往日很大的”酒瘾的事实的存在。

不管这些情况多么悲惨,都不能否认事实上的由不履行身份义务和职业义务所构成的严重性特点,同样,其也没有履行强加给每位法官的尊严义务以及司法官、司法公务员的庄重义务。由于对司法机构的形象和信誉造成损害,这些纪律过失向对该司法官宣布处以解职惩戒提供了充足理由。

司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论自由

最高司法委员会对由女司法部部长所提交的检察官在庭审中发表言论的惩戒认定作出意见。

在声称审查流动艺术家归属于群体的诉讼标的事实是典型的同时,用种族主义和歧视措辞表达的当事人是受控诉的。要指出最高司法委员会通过新闻和一篇针对控告相关司法官的网络日志所发起的媒体活动来警告司法部部长。

通过2015年10月13日的通告,检察官纪律惩戒小组认为,群体归属和作为专属于该群体的一种生活方式所表现的轻罪行为之间联系的建立具有一种客观歧视的特点。上一份通告指出如果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3条和法定条规的第5条,庭上言论是自由的,“然而为了检察官在庭审中发言时的利益,该原则不构成豁免权”。同时还指出,尽职的司法官“尤其应尊重应受审判者和其管辖内的应受审判者的尊严”。

表现出对某一群体成员有所偏袒的受控告的事实,因此被认定为没有履行庄重义务和不尽职。

此外,考虑到相关司法官所公认的品质,最高司法委员会发布公告指出应该声明将对当事人的惩戒记入案卷。事实上,该措施由女司法部部长采取。

检察官的公正义务

惩戒委员会的检察官小组明确了每个司法官在职权行使中所坚守的公正义务的形式,该要求在与司法部部长和检察官在刑事政策和公诉执行方面的职权相关的2013年7月25日2013-669法律中被提出,并写入到刑事诉讼法第31条。

两任司法部部长把控诉屡次没有履行谨慎、公正和服从义务并为了在受理两件关于作为其亲属的应受审理人的商事诉讼之时担任检察官的诉讼提交给该惩戒小组审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最高司法委员会认为被揭露的事实不能表示共和国检察长没有履行正直义务的特点,如果它排除一部分不充分的理由,尤其关于由当事人之一和被控告的司法官所维持的亲属关系的具体性,指出该司法官为了“海运发货组织”在2011年12月到2013年1月期间和雇主交流了101通电话并以检察官代表名义参加一个与其妻子的雇主所经营公司的破产管理相关的商事法庭的两场移交庭审,故其构成对其谨慎和公正义务的不履行。

事实上,最高司法委员会认为,如果当事人确实无法回避第一次庭审,那么,其提前被通知的下一次庭审不该再出现这样的情况,原本他可以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不以检察官身份出席。(www.xing528.com)

当第二次庭审不只引起移转还导致宣告公司破产管理和指定诉讼机关的时候,惩戒小组建议司法部部长剥夺在诉讼期间行使退休权的该司法官的荣誉头衔的公告便成为必要。

司法官在私人生活中的行为

在2015年1月21日的决议中,法官惩戒委员会指出司法官必须注意不要在职业范围外损害其所展示出的法官职位的形象。

如果借款没有附带上任何关于偿还方式的字据和将偿还金额数的凭证,甚至被借款者是在司法官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中正进行预审的刑事诉讼中被告者的亲属,那么,司法官请求借款重大金额的行为是受控诉的。

在上述背景下以及即使其财务情况明显负债累累,其向普通邻居的借款也不断增多,但是该司法官还是在一个对其职位家喻户晓且规模不大的城市中频繁地借款。

最高司法委员会指出,该态度把他置于一个玩忽职守且有明显依赖性的局面中,他的这种态度毫无疑问地危害到司法机构的形象和信誉。

最高司法委员会在同一判决中指出司法官愿意会见一个其一年前宣布控诉判决的人,并因“财务诉讼”慷慨地对他给出司法建议,然而这个人不属于他的亲友,最后,该司法官还接见该人的代理人。同一时期,他同样在一个被认为有必要回避的涉及此人的轻罪法庭上出席。

最高司法委员会认为该态度是严重不尽职的表现,尤其是不够审慎和公正,因此判定剥夺在惩戒诉讼期间退休的该司法官的荣誉头衔。

职业能力不足

在2015年1月21日的判决中,法官惩戒委员会对决议动机不足或缺乏动机进行处罚,即使惩罚被要求明确保留很长一段时期。

对该案而言,由监察团所记录的文件的分析建立了一个自它建立以来就由司法官执行的恒定做法,即不就罪行和既定刑罚论证刑事判决,以及甚至在当这些决议遭到上诉的时候,也局限于通过信息技术软件自动生成特别简短的动机类型。

尽管由于不遵守刑事诉讼法第485条,在决议所招致的司法风险评估中提出了保留该做法,该司法官仍维持该项做法,鼓励改善做法的上诉法庭庭长甚至正式地通知要撤销这些决议中有关该损害的其中一条。

然而该态度继续维持已产生了引起被激励人员的知识兴趣的决议。

最高司法委员会强调了对该司法官如此系统违背当事人权利重要保证的诉讼规则,其主要表现为构成违纪特征之严重不负责任和长时间的职业能力不足。

诉讼问题

延期执行和正在进行中的刑事诉讼

2015年,由于正在进行中的刑事诉讼,最高司法委员会受理了两次向惩戒小组申请延期执行的请求。

其中一个申请人提出惩戒理由与刑事控诉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另一个则提出其没有持有作为其辩护的决定性因素的归档于预审档案的文件。

在指出“当刑事审判的裁定对预审或司法机构良好管理的质量有益时,最高司法委员会能够决定延期执行直至作出裁定”之后,法官惩戒委员会决定在任一上述情况下,不延期执行而是继续审理所受理的案件。

由此,法官惩戒委员会指出,归档于惩戒档案中的文件不足以对最高司法委员会所受理的诉讼作出判决,以及在第二种情况中,作为司法部门利益的司法机构的良好管理证实了所受理的诉讼需要刻不容缓地审理。

最高司法委员会因此再次重申两次诉讼的独立性原则。

在诉讼期间即将退休

按照1958年12月22日的法令的第77条的最后一项规定,如果司法官在即将退休的时候成为惩戒诉讼的目标,那么其不能在惩戒诉讼结束之前享有荣誉头衔,惩戒小组的决议会否决其荣誉头衔,并在最高司法委员会法官小组的公告之后,宣告退休开始于该诉讼结束两个月之后以及期间行使检察官或法官职权。

重要的是一个唯一的推测,即法官小组只向受理机关发布关于惩戒处罚审判法官的公告。这同时是法律程序上的形式问题,两个小组只能提出限制个人终身职务的唯一惩罚。

在2015年1月的三类审判中,最高司法委员会遇到了审判法官在受司法部部长审理后不久行使其退休权的情况。由于该事件,现任职者在议长的提议下建立了能预测该情况的诉讼日志,确定了一个从汇报法官审理起开始记录案件的精确进度表。

惩戒诉讼和医疗困难

当惩戒诉讼的标的事实至少部分地登记在医疗档案的时候,最高司法委员会会定时地根据这种方式陈述对其审理几率的保留量。近几年来,惩戒小组系统地惩罚了司法官因酗酒导致其不尽职所犯的错误,然而惩戒小组强调诸此情况能够归于1958年12月22日法令的第69条的第1项所规定的条文管辖范围内,该条文产生于2007年3月5日的2007-287法律的第26条,并被2012年2月13日的2012-208组织法所修改。

条文陈述“当司法官的健康状况不能满足其职权的行使,司法部部长会借助国家医疗委员会以授予短期或长期病假。在等待国家医疗委员会通知期间,司法部部长能够在最高司法委员会惩戒小组通告之后暂停当事人职务”。

2015年,法官惩戒委员会对此作出裁定,并像2013年之时那样对裁定当日没有实施法令的干预,这些组织条文始终无法实施,十分令人遗憾。

宣布于2012年的该条文最终根据2016年2月26日2016-213法令开始生效,它确定了国家医疗委员会和国家医疗上诉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和作用,并明确规定在等待国家医疗委员会通知期间,司法部在最高司法委员会惩戒小组的一致通告之后暂停当事人职务。

如果条文没有对最高司法委员会在任何确切期限内的干预行为进行限定,该诉讼的必然结果将属于强制某一反应作用的诉讼敏捷度中。然而该要求附带着被写入组织法的诉讼担保,根据担保,涉事法官需要被告知最高司法委员会惩戒小组将审查停职请求的日期、所公认的其了解档案的权利、被惩戒小组理解的可能性,以及由此让医生和其选择的人听到的可能性。

【注释】

[1]本章条文并非错置,条文顺序与法国官方公告一致,其原因系本章依1967年2月21日公布的JORF 67-130 1967-02-20组织法令第3条规定修正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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