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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投资制度研究:构建投资程序的必要性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缺乏行政程序的本土资源,人们的程序意识淡薄,法律对行政程序的规定少,缺乏可操作性。[22]具体到高等教育投资领域,投资行为程序规范非常缺乏,不利于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加强高等教育投资程序建设是我国“法治具体化”的重要步骤,是回应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要求。政府缺乏严格的投资程序和管理机制,随意性很大,妨碍了高等教育投资的公平性。

高等教育投资制度研究:构建投资程序的必要性

目前,调整高等教育领域活动的程序规范相当缺乏。以《高等教育法》为例,作为调整、规范高等教育的基本法,69个条文中没有一个条文属于程序性规范。高等教育领域中的其他活动如招生指标(本科、硕士、博士)的分配、学位点申报、重点学科建设、高等教育投资等,都涉及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都有行政程序的问题。“许多现实教育的不公平是由于现有教育政策的实质内容与操作程序之间的不平衡造成的。教育政策有了实质性的规定,却没有程序性的保障,使教育政策所坚持的公平性受到损害。”[21]政府投资教育涉及面广、资金量巨大、社会影响广泛,容易产生滥用和腐败,是需要行政程序规范的重要行政权力。

1.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需要。从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学的视角看,政府投资高等教育过程应当受到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制。中国缺乏行政程序的本土资源,人们的程序意识淡薄,法律对行政程序的规定少,缺乏可操作性。[22]具体到高等教育投资领域,投资行为程序规范非常缺乏,不利于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发展高等教育领域的行政程序法治对于发展民主、保护公民受教育权、遏制高教领域腐败现象、提高高教领域行政效率和提高高等教育投资的绩效具有重要意义。[23]我国高等教育与世界强国的质量还有很大的差距,现在国家提出高校“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战略目标,加强高教投资领域程序建设,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行为的绩效,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2.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需要。加强高等教育投资程序建设是我国“法治具体化”的重要步骤,是回应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要求。实践中,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法定程序”很少,行政活动没有法定程序可循。社会转型要求政府转型,将推进依法行政、建构法治政府的要求制度化。行政程序法透过确立行政权行使的合理步骤、方式、时限等程序规则,建立行政公开、吸纳民意、违法归责等程序制度。[24]在高等教育投资领域以建立高效、可操作的程序制度为目标的行政程序立法,对于行政管理体制转型、保障程序公正和效率、限制投资的恣意和推进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www.xing528.com)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倒逼政府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其中最重要的当属正当程序制度建设。[25]美国学者K.C.戴维斯指出,“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无处不在。不论是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还是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都存在不同程度自由裁量的空间。只要有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行使,就有产生恣意的可能性”。[26]高等教育投资程序制度就是限制行政行为的恣意,防止行政权的滥用,高等教育投资程序制度的目标是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促进高等教育投资部门合法、高效行使投资权,保障受教育者、高校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3.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需要。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公众要求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而监督的主要方式就是为行政权力设定程序,进行行政程序的立法。[27]导致高等教育投资不公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高等教育的投资权控制在政府手中,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投资程序做出具体的规定。政府缺乏严格的投资程序和管理机制,随意性很大,妨碍了高等教育投资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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