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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野下,高等教育投资制度研究中的监督制度完善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明确要求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工作,并可采取预算听证等方式;明确要求政府预算外资金纳入常委会的监督范围;明确建立常委会对预算的初审制度;明确预算草案的细化并提交人代会审查。

行政法视野下,高等教育投资制度研究中的监督制度完善

1.政府职能的转变。高等教育投资监督的重点是确定政府在监督中的职责,理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而做好高等教育投资以及监管工作。政府在投资监管中的角色主要是:

(1)政策法规制定者。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往往成为高等教育投资的控制者。其实,政府应当首先是高等教育投资及监督的规则制定者,因为对高等教育投资的约束和监督需要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投资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公共利益维护者。高等教育投资监督的目的在于维护公众利益。在高等教育投资监督领域中,应尊重各类社会主体,尊重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力度。投资监督主体的工作应该体现公众的利益,成为公众权益的维护者。

2.监督观念的变革。为提高高等教育投资效益,投资监督部门应当转变观念。首先,树立全方位监督理念和建立全方位工作机制,加强高等教育的投资预算、投资控制、投资审计等监督检查,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开展监督工作,保证监督的效果。其次,要强化集中监督的工作理念,发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形成协调统一的监督机制。最后,形成全过程监督的理念,变事后监督为全过程监督。

3.监督主体的优化。优化监督主体可以减少监督成本以及提高监督能力。高等教育投资的官方监督主体越多,纳税人支付的成本越高,投资监督的效果却难以保证。对高等教育投资的监督,不是监督主体设置越多,监督的效果就越好。目前,高等教育投资监督主体已经比较多,但监督效果不佳,监督主体和方式形同虚设。因此我国需要优化监督主体,投资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来完善投资监督的协作机制,构建完善的教育投资监督主体制度。根据外部监督成本小于内部监督的监督规律,有必要优化人大和审计部门的外部监督职能,但需要对人大和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功能的改造。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总监察长制度,设立一个独立、专门的政府高等教育投资监督机构。

【注释】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2]Carol Harlow,“Law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Convergence and Symbiosis”,International Review of Adiministrative Science,2005,7(2):p.278.

[3]肖君拥:《人民主权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4]《宪法》。

[5]廖长林等:“地方政府投资的人大监督机制研究”,载《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24页。

[7]张国平:“政府投资决策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

[8]文炳勋:“政府失灵理论研究”,载《湖南工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9]张春霖:“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理论分析及其应用中的问题”,载《经济研究》1995年第8期。

[10]刘建发:《教育财政投入的法制保障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页。

[11]《教育法》。

[12]《教育法》。

[13]金春田:“构建科学、健全、有效的投资监督体系”,载《宏观经济管理》2008年第6期。

[14]《行政监察法》(2010)第18条。

[15]金春田:“构建科学、健全、有效的投资监督体系”,载《宏观经济管理》2008年第6期。

[16]《教育法》。(www.xing528.com)

[17]《宪法》。

[18]《宪法》《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比较直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19]《宪法》。

[20]《预算法》第12、13条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8条。

[21][美]詹姆斯·E.安德森:《公共政策制定》,谢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0页。

[22]预算委员会并非人大九大专门委员会之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从事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23]U.S.House of Representive,“Legislative Branch Agencies”,http://www.house.gov/.

[24]陈宇:“西方国家的议会预算监督”,载《检察风云》2010年第10期。

[25][美]小罗伯特·D.李、罗纳德·W.约翰逊、菲利普·G.乔伊斯:《公共预算制度》,扶松茂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38页。

[26]U.S.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About GAO”,http://www.gao.gov/about/index.html.

[27]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197页;周国栋、吴明昆:“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载《中国工程咨询》2007年第11期。

[28]廖长林、顾栋材、李振华:“地方政府投资的人大监督机制研究”,载《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29]王秀芝:“人大对政府预算监督的五大问题”,载《财政监督》2009年第7期。

[30]上海市闵行区自2008年起开始了公共预算改革,其主要内容是以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编制、以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和人大为主导的公众民主参与,并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如《预算审查监督办法》《预算修正案试行办法》《预算项目听证会规则》等。根据《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明确要求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工作,并可采取预算听证等方式;明确要求政府预算外资金纳入常委会的监督范围;明确建立常委会对预算的初审制度;明确预算草案的细化并提交人代会审查。根据《预算项目听证会规则》,预算听证会一般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35天前举行。常委会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预算项目进行听证,听证范围主要是财政拨款的重大支出项目。

[31]李胜利:“加强教育行政监督 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美国、加拿大教育监察机制考察报告”,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32]李胜利:“加强教育行政监督 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美国、加拿大教育监察机制考察报告”,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33]《审计法》。

[34]刘平、诸晓鸣:“对行政的监督现状评估及对策报告”,载《政府法制研究》2005年第5期。

[35]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959页。

[36]《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37]张国平:“政府投资决策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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