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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投资制度研究:行政法视野下的完善方案》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基础上,建议通过立法程序出台《教育投资法》或《高等教育投资法》,构建完善的政府投资高等教育的法律体系。[31]修订《高等教育法》。考虑我国高等教育投资立法现状和现实可行性,也可以先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进行条文增订,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专门的《教育投资法》或《高等教育投资法》,建立能够规范行政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积极履行投资职责的法律制度。

《高等教育投资制度研究:行政法视野下的完善方案》

(1)制定《教育投资法》或《高等教育投资法》。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基础上,建议通过立法程序出台《教育投资法》或《高等教育投资法》,构建完善的政府投资高等教育的法律体系。《教育法》第56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30]该条文规定比较原则、笼统;《教育法》的其他条文也并未进一步进行制度架构,配套的制度亦十分缺乏,且《预算法》等财税法律并未与之呼应。政府教育投资相关事项专门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教育投资法》十分有必要。其中,在高等教育领域,还可以单独制定补充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法律层级的立法虽然具有效力等级高、统一性强的优点,但立法周期长、立法成本高。考虑高等教育投资立法的紧迫性和可行性,可以先由国务院制定一部行政法规作为过渡,并依此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和教育部的行政规章等。高等教育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教育部的行政规章,着力点应当是程序性、准则性、普遍性的事项,对于一些地方性色彩较为突出、需要因地制宜的具体事项,应当赋予地方自主裁量和补充规定的余地。[31]

(2)修订《高等教育法》。考虑我国高等教育投资立法现状和现实可行性,也可以先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进行条文增订,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专门的《教育投资法》或《高等教育投资法》,建立能够规范行政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积极履行投资职责的法律制度。首先,将高等教育投资的拨款范围、拨款标准、拨款公式、拨款程序、绩效考核和投资监督等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修订法律,综合行政信息公开、审计部门审计、人大监督等方式重点评估政府投资的两个事项:一则相关行政主体的法定投资任务是否完成,二则透过政府投资,其管辖内的高等教育实现了怎样的量与质的发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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