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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办法:自行招标与委托招标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两种招标办法: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上述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办法:自行招标与委托招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两种招标办法: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1.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则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招标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具备组织评标的能力。

另外,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对须经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经其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条件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力量;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

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在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申请自行招标的书面材料,至少应包括: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的组建文件;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其他材料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上述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委托招标(www.xing528.com)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代理机构的概念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应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我国是从1983年左右开始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也才开始出现,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招标公司(后改为中技国际招标公司)是我国第一家招标代理机构。目前,全国专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已有数千家。

(2)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及相应资金。营业场所是提供代理服务的固定地点。而注册资金是从事招标活动的基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甲、乙两级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100万元和50万元。这是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招标文件是联系沟通招标、投标双方的桥梁,招标文件是否完整、严谨将直接影响招标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组织评标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招标的效果,也将决定招标是否公正。因此,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业务能力是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3)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有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且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2/3,参加评标的专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专家库中产生。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家库。关于专家库的建立,有以下要求:专家库的人选要求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专家库专家的专业范围必须能涵盖本行业或专业招标所需的各个方面;专家库人员的数量应能满足建立库的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实质是代理制度中的一种委托代理。代理制度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代理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结果的有效或无效取决于被代理人即委托人的追认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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