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1.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规划管理工作。
2.考试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每年举行一次,统一组织命题的办法。原则上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具体规定如下: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9年)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www.xing528.com)
考试科目包括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其中城市规划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三个小时,其他三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3.注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各级人事部门对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统一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登记。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遵纪守法,遵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②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③所在单位考核同意;④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的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撤销注册手续:①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到刑事处罚的;③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④因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
4.权利和义务
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秉公办事,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工作成果质量。
注册城市规划师对所经办的城市规划工作成果的图样、文件以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注册城市规划师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决定提出劝告。
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保守工作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注册城市规划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行城市规划业务。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注册城市规划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参加规定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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