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关于建造师和项目经理的文件解释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号)规定:“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五年,即从国发【2002】号文印发之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过渡期内,凡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者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经其所在企业聘用后均可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是否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企业自主决定。”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中明确:“在全面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仍然要坚持落实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项目经理岗位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岗位。”
2.建造师基本条件
1)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①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②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③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④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2)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①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②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③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④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建造师执业范围
1)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www.xing528.com)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4.建造师执业要求
1)建造师执业前提。依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只有经过注册登记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2)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3)建造师执业专业。如前所述,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的专业上执业,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5.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工作性质
(1)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应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时间和内容,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2)项目经理与建造师 建造师是一种专业人士的名称,而项目经理是一个工作岗位的名称,应注意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和关系。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表示其知识和能力符合建造师执业的要求,须经注册后成为注册建造师,但其在企业中的工作岗位则由企业视工作需要和安排而定。
我国规定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相当宽,可以在施工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教学和科研单位等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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