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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工程建设保险,保障工程安全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引进工程建设保险意味着将保险公司引进工程建设领域。强制保险是工程所在国政府以法规明文规定承包商必须办理的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或安装工程中的各种财产和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节将在后面针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分别进行介绍。

引进工程建设保险,保障工程安全

1.工程建设的各种风险

工程建设一般都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要求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建筑业成为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工程建设领域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建筑风险 建筑风险是指工程建设中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的原因,而影响工程建设顺利完成的风险,包括设计失误、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施工人员伤亡、第三者财产的损毁或人身伤亡、自然灾害等。

(2)市场风险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筑市场相比,我国的建筑市场发展得还很不成熟。不成熟的市场带来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信用,业主是否能够保证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商是否能够保证质量、按期完工,对于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未知的,这是市场所带来的风险。

(3)政治风险 稳定的政治环境,会对工程建设产生有利的影响,反之,将会给市场主体带来顾虑和阻力,加大工程建设的风险。

(4)法律风险 一般涉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都会有“法律变更”或“新法适用”的条款。两个国家关于建筑、外汇管理、税收管理、公司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办法和修订都将直接影响到建筑市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进一步影响其根本利益。现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主体也更加关注法律规定对其自身的影响。

2.工程建设保险

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工程建设保险的概念 工程建设保险是指业主或承包商为了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完成而对工程建设中可能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化解风险的行为。业主或承包商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即为工程建设保险合同。

(2)工程建设保险的作用 鉴于风险,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不仅会大大影响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而且可能使有关当事人遭到巨大损失,甚至破产。因此,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工程保险,是防范工程建设风险的必然要求。工程建设保险的作用体现在预防风险和补偿风险损失两方面:

1)预防风险。引进工程建设保险意味着将保险公司引进工程建设领域。保险公司从商业利益角度出发,为了减轻或避免风险的产生,必将对工程的施工、设备的安装进行必要的监督,并针对投保的项目、投保人的资质、信誉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监督,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避免风险的发生,这是在风险产生之前对风险进行预防的一种措施。

2)补偿风险损失。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积极理赔,使投保人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降至最低,这又是一种在风险发生后对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机制。(www.xing528.com)

这种预防和补偿风险损失相结合的保险机制,能够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3)国内外实施工程建设保险的情况 工程保险按是否具有强制性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大类。强制保险是工程所在国政府以法规明文规定承包商必须办理的保险。自愿保险是承包商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自愿购买的保险。这种保险虽非强行规定,但对承包商转移风险很有必要。

1)国内方面。我国对于工程建设保险的有关规定很薄弱,尤其是在强制性保险方面。除《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属强制保险外,《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四十条也规定了保险内容,但该条第六款不够详细,缺乏操作性,再加上示范文本强制性不够,在实际操作中大打折扣。

2)国际方面。强制性工程保险是一种国际惯例。在英国,未投保工程险的建设项目将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因为对于贷款银行来说,未投保工程险的建设项目,一旦发生损失或意外风险,银行的贷款安全将无法保证。另外,法国还规定了十年责任险,作为承包商的强制性义务,要求承包商在工程验收前必须向政府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否则工程不予验收。

除了通过标准合同文本来规定工程中的保险要求外,市场机制的作用客观上使业主和承包商必须投保工程保险。支付相对于工程投资较少的工程保险费,在风险频繁的工程建设中,一旦遇到事故或意外损失,就能够获得明确的保障,这种国际上通过长期实践积累的保障风险的方法,我们完全应当在市场条件下借鉴和引用。

(4)工程建设保险的种类 除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的分类方式外,《保险法》把保险种类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自该法施行以来,在工程建设方面,我国已尝试过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中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1)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或安装工程中的各种财产和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两类保险的特殊性在于保险公司可以在一份保单内对所有参加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都给予所需要的保障,即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这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之一。建筑工程一切险一般都同时承保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即指在该工程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此所支出的费用。本节将在后面针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分别进行介绍。

3)职业责任险。职业责任险是指承保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过失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工程建设标的额巨大、风险因素多,建筑事故造成损害往往数额巨大,而责任主体的偿付能力相对有限,这就有必要借助保险来转移职业责任风险。在工程建设领域,这类保险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尤为重要。

4)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大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信用保险是随着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普遍化以及道德风险的频繁而产生的,在工程建设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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