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根据《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在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和法规中,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并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针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就各方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分别作出规定:
(1)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样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违反了关于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即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对于推荐性标准,虽然不是国家强制执行的,但是一经约定采用,即在当事人之间将产生法律约束力;工程质量等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严格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定义务。对实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是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监督机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机构: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www.xing528.com)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2)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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