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二)合伙收益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
《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案例1-4-4
某合伙协议约定三个合伙人分别出资30、20、10万元,但对利润分配比例没有约定。后三人分别实际出资20、10、10万元。由于经营状况良好,企业盈利20万元。合伙人对利润分配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应依法按照何种比例分配利润?(www.xing528.com)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本案中三个合伙人的实际出资分别是20、10、10万元,因此本案中应当按照2∶1∶1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
案例1-4-5
李某、王某、丁某约定成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1)合伙企业事务由李某、王某负责执行,丁某不参与执行;(2)丁某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但不承担企业的风险及债务。”
上述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第1条合法,因为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2条不合法,因为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经营与借贷关系的区别就是要共享受益、共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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