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人负责清算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人负责清算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合伙的解散合伙的解散,又称为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出现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合伙企业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也就是说,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人负责清算

(一)合伙的解散

合伙的解散,又称为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出现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合伙企业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第91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1-4-10

某普通合伙企业解散时,在如何确定清算人的问题上,四位合伙人各执一辞。甲说;“建议由我们四人共同担任清算人”。乙说;“我是大家一致委托的事务执行人,应该由我担任清算人”。丙说;“建议从我们四人中推选一名清算人”,丁说;“建议请一名律师来担任清算人”。该普通合伙企业解散后,发现原合伙企业仍有部分债务没有得到清偿。(www.xing528.com)

1.上述确定清算人的说法中,哪些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该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未清偿债务还承担清偿责任吗?

1.甲丙丁的说法正确。根据法律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也就是说,合伙人都可担任清算人,并非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才能担任清算人。

2.原合伙人无论任何时候都应承担清偿责任。根据1997年《合伙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只要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主张权利,原合伙人就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为了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2006年《合伙企业法》删除了此项规定。也就是说,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