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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权利与责任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董事长黄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亦即公司自身的行为,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由甲公司承担,但黄某所签订的合同超越了章程授予的权限,属于越权行为。公司章程只在公司内部有效,对外部的善意第三人是不发生效力的。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权利与责任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但受到以下限制:

1.法人性质的限制。

2.法律、法规的限制。

3.法人设立目的上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由自己来实现,法人的行为能力则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案例1-5-3

顺发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服装贸易。某日,顺发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两份买卖合同,分别由顺发公司卖给环宇公司羽毛球拍2000副和香烟500件。后顺发公司没有履行这两份合同,环宇公司诉至法院。顺发公司称这两份合同都超出经营范围,应为无效合同。

这两份合同效力如何?(www.xing528.com)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受到设立目的的限制,就公司而言,则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法律行为本应当是无效的,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买卖羽毛球拍的合同是有效的,并不能因为其超越了顺发公司的经营范围而认定其无效;买卖香烟的合同则是无效的,原因不是其超越了顺发公司的经营范围,而是因为香烟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商品,顺发公司并无销售香烟的资格,该合同违反了国家特许经营的规定。

(三)法人的代表人

法人的代表人是指代表法人实施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13条前段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以下简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案例1-5-4

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有权决定50万元以内的交易,超出此限额则须董事会同意。”董事长黄某未经董事会同意,即以甲公司名义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后甲公司以章程限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乙公司主张自己对此授权并不知情。

该合同是否对甲公司有效?

有效。董事长黄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亦即公司自身的行为,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由甲公司承担,但黄某所签订的合同超越了章程授予的权限,属于越权行为。针对此问题,出于维护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考虑,《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公司章程只在公司内部有效,对外部的善意第三人是不发生效力的。本案中,虽然甲公司章程对董事长的权限作了限制,但乙公司作为外部第三人对此限制并不知情,因此董事长黄某签订的合同应当是对甲公司有效的。

(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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