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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的共有方式及条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这里的“重大修缮”是指对共有财产作出的重大改良。除了共有人另有约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有是数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不是分别所有。

《物权法》规定的共有方式及条件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1)有权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为共有是数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也就享有所有权的基本权能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

(2)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其共同财产:《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3)有权处分其份额:《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财产:《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重大修缮”是指对共有财产作出的重大改良。对共有物的管理行为有两种: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保存行为是为防止共有物的损毁灭失或价值减少而从事的保持共有物现状的行为。改良行为是不改变共用物的性质而对共有物进行加工、修理等以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保存行为和一般的改良行为各共有人均可单独进行,但重大的改良行为即“重大修缮”则须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按份共有人的义务。《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习题2-2-26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对房屋的重大修缮( )?

A.对老化的水电线路进行更换

B.对漏水的房顶进行局部修补

C.将客厅灯泡换为水晶灯,以增加美感

D.在阳台上安装升降衣架,以方便使用

E.对住宅重新装修,将其改为商铺

F.对房屋进行结构性改造,使其户型更好

E和F正确。A和B是为防止共有物的损毁灭失或价值减少而从事的保持共有物现状的行为,是必须的且没有争议的保存行为;C、D、E和F都是不改变共用物的性质而对共有物进行加工、修理等以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是非必须的且容易发生争议的改良行为,但从行为涉及的范围和所需的费用来看,C和D是局部性的、花费低廉的一般改良,E和F则属于全局性的、花费高昂的重大改良,因此E和F才属于“重大修缮”。

习题2-2-27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共同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的管理和处分未做约定。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B.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C.红光公司有权决定出售该栋楼房

D.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ABD正确。四家公司并非各自购买一栋楼房里的一套单元房,因此这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是共有,且四家公司的出资是有确定份额的,因此属于按份共有,A选项正确。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彩虹公司也不例外,因此B选项正确。除了共有人另有约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四家公司对楼房的处分未做约定,则应经过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而红光公司所占份额仅为1/2,无权单独决定出售楼房,因此C选项错误。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四家公司对楼房的管理未做约定,则应按照投资比例承担,因此D选项正确。由此可见,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和处分共有物是不同的,前者共有人可自由为之,后者则需要占一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方可为之。

案例2-2-28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0万元购买了一套90平米的房屋。为提高房屋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

1.甲、乙、丙各享有30平米房屋的所有权,对吗?

2.甲乙可否将此房铺上木地板?

1.不对。共有是数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不是分别所有。共有人的共有权及于整个共有物,而不是共有物的一部分,因此甲、乙、丙每个人的共有权都及于整套房屋。

2.“铺木地板”的行为并非是防止共有物的损毁灭失或价值减少而从事的保持共有物现状的保存行为,而属于对共有物进行加工、修理等以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改良行为,且该行为涉及整套房屋、所需费用相对高昂,因此属于“重大修缮”,除共有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方可实施,甲和乙的份额已经达到2/3。根据《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可见,“2/3以上”是包括2/3的,因此甲乙有权决定将此房铺上木地板。

习题2-2-29

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的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

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A正确。首先,设定抵押是所有权人实施的处分行为。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法律处分包括对物的所有权进行移转、限制或消灭。所谓限制,即在所有物上设定限定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设定担保物权即包括设定抵押权,因此甲欲将该船作抵押的行为,是对轮船实施的处分行为。其次,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对轮船设定抵押需要经过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本案中,甲占该船70%的份额,已经超过了2/3的份额,因此甲可以单独决定将轮船作抵押贷款,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案例2-2-30

甲、乙、丙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后甲因出国欲将自己的份额卖出。

1.若丙和丁(甲的朋友)都出价1.5万元,甲应该卖给谁?

2.若丙出价1.5万元,丁出价1.6万元,甲可以卖给丁吗?

3.若乙和丙都出价1.5万元,甲应该卖给谁?(www.xing528.com)

1.卖给丙。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由此可见,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份额,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即甲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卖出,无须乙、丙同意。其次,《物权法》第101条还规定:“……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则在丙和丁出价相同的情况下,丙享有优先购买权,甲应该卖给丙。

2.可以。因为共有人是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丙出价没有丁出价高,此时丙就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甲当然可以卖给丁。

3.由甲自己决定。因为乙和丙都是共有人,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就不存在谁比谁更优先的问题,因此甲可以自由决定卖给乙或丙。

(三)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生活中,共同共有的常见类型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但尚未分割的遗产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是:

1.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2.对共有财产无处分权:《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一般无权请求分割。

习题2-2-31

下列哪些为共同共有关系( )?

A.张、高二人各出资30万元购买一间商铺

B.小李、小王结婚后购置的一套住房

C.小何与父母、媳妇共同获得一块宅基地

D.老杨去世后给妻子和儿子留下一大笔遗产,尚未分割

E.赵、钱二人是朋友,各出资10万元合伙做生意,对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属未作约定

BCD正确。A选项中,张、高二人共同购买商铺是有份额的(各占1/2),应为按份共有;B选项中,小李、小王是在结婚后共同购买的住房,该住房是夫妻共有财产,且没有份额,应为共同共有;C选项中,小何与父母、媳妇共同购置一块宅基地,这块宅基地是家庭共有财产(用益物权的共有),且不分份额,应为共同共有;D选项中,老杨去世后,遗产在尚未分割之前,属于其妻子和儿子共同共有;E选项中,赵、钱二人合伙做生意,对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属未做约定,根据《民法通则》第32条第2款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但此种共有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根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赵、钱二人并不具有家庭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且份额比例为1∶1。由此可见,共同共有一般是以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为前提条件的,因为只有家庭成员才能做到不分份额、不分你我、不分彼此,如果并非家庭成员的人之间发生了共同共有关系,则很容易引发纠纷。

案例2-2-32

小张和小王是夫妻,两人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小张上班的地点较远,因此大多数情况下由小张驾驶这辆汽车往返于单位与家之间。目前要缴纳这辆车的保养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等共5 000余元,双方对这些费用开支未作约定。小王认为这笔钱应当由小张从自己工资里出。

小王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没有。因为这辆汽车是小张和小王在婚后共同购置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且为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小张和小王对这辆车所花费的费用如何负担没有约定,因此应当共同负担,小王认为小张应当自己负担的主张是不成立的。当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小张和小王的婚后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小张的工资亦属于二人共有,小王的主张实在是没有必要。

案例2-2-33

父母去世后,给小李兄妹三人留下了一栋老屋。小李的哥哥在国外,妹妹在国内外地,老屋多年来一直由小李来管理。现在房价上扬,小李和妹妹准备将这栋老屋处理掉,或者重新装修一下以增加房屋的价值,可一直联系不上在国外的哥哥。

小李和妹妹可否就此作出决定?

不可以。首先,这栋老屋是共同继承但尚未分割的遗产,属于小李兄妹三人共同共有;其次,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无论是“处理”这栋老屋,亦或是“重新装修一下以增加房屋的价值”,都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在未取得哥哥同意的情况下,小李和妹妹不可以擅自作出决定。

(四)共有财产的分割

分割是指共有人以消灭共有关系为目的而分出其份额的行为。按份共有中,除另有约定外,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中,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共同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人一般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有财产分割的方式有: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归于消灭。

习题2-2-34

下列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合法的是( )。

A.夫妻离婚,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B.农村的大家庭分家立户,父母和儿子、儿媳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C.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的父亲生病急需一笔医药费,妻子无奈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D.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欠债被起诉到法院,丈夫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偿还债务

ABCD正确。根据《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题四个选项中的共有都是共同共有,除了另有约定以外,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A选项中的“离婚”和B选项中的“分家”都属于“共有的基础丧失”的情形,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当然是合法的;C选项中的“生病急需医药费”因为涉及到子女的赡养义务、治病救人等问题,D选项中的“欠债并起诉到法院”因为涉及到欠债还钱、保护债权人利益等问题,应该都属于“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也是合法的。

习题2-2-35

甲、乙、丙三人买了一辆汽车跑运输,因营运亏损,遂决定终止其共有关系,但三人表示谁也不想要汽车。在分割共有财产汽车时,可以采取的分割方法是( )。

A.实物分割 B.变价分割 C.作价补偿 D.以上都不对

B正确。汽车是不可分物,无法进行实物分割;三个共有人表示谁也不想要汽车,汽车就无法归属于其中一个人所有,也就不可能作价补偿;只有将汽车变卖,三人分割所卖得的价款,这种分割方式正是变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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