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加害行为
即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损害的行为。
1.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
2.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害人遭受损害。
案 例4-1-10
甲、乙为兄弟,二人合谋殴打丙。一天,甲持木棒,乙持铁锤,一起将丙打成重伤。事情发生后,甲、乙被逮捕,并被依法判处刑罚。丙出院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乙赔偿损失,甲、乙认为自己已经承担刑事责任,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甲、乙是否应当对丙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甲、乙合谋殴打丙,即二人基于共同故意将丙打成重伤,构成共同加害行为,理应对丙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救济,其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互相独立存在、并行不悖,甲、乙以自己已经承担刑事责任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是不合法的,即在承担了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仍需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4-1-11
某日,行人丙在公路旁的人行道内正常行走,司机甲驾驶大货车迎面超速驶来,司机乙驾驶一辆轿车正在对头车道逆行驶去,由于躲闪不及,两辆车发生碰撞后轿车方向打偏,将行人丙撞飞出几米远,致丙重伤。
丙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www.xing528.com)
甲、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司机甲和乙在主观方面都存在过失(甲超速、乙逆行),两人的过失叠加在一起,最终导致撞伤行人丙,这是基于共同过失构成的共同加害行为,二人应对丙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4-1-12
某医生与某患者在诊疗中发生纠纷,医生难平心头之气,故意给患者开错药方,护士拿到药方后疏忽大意,将20小时服一次的药错写成2小时服一次,病人服药后导致病情加重并引发其他病症。
对于病人所受损害,责任应如何承担?
由医生和护士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医生在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护士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两人的故意和过失叠加在一起,最终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并引起并发症,这是基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构成的共同加害行为,二人应对患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
数人共同从事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的行为,以致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道数人中谁是加害人,法律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将数个行为人均视为侵权行为人。
案例4-1-13
甲、乙两少年于春节期间街头上在同一地方同时燃放爆竹,爆竹的种类相同。不幸的是,其中一个爆竹飞到行人丙的脸上,炸伤了丙。经查无法确认到底是甲还是乙燃放的爆竹炸伤了丙。
丙的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甲、乙二人都分别实施了燃放爆竹的危险行为,其中一人燃放的爆竹炸伤了丙,但不能确定到底是甲还是乙燃放的爆竹炸伤了丙,则由实施了危险行为的行为人甲和乙对受害人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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