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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例分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例分析

(一)赔偿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案 例4-2-4

甲驾驶一辆轿车行驶途中,因堵车,甲意图超车,便径直行驶到对头车道上逆行,结果乙驾驶一辆公交车迎面驶来,与甲相撞,造成甲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系由甲逆行所引起,甲负全责,乙系正常行驶并无过错。

公交公司需要对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吗?

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本案中,甲驾驶的轿车和乙驾驶的公交车都是机动车,两者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系由甲逆行引起、乙正常行驶并无过错,因此公交公司对甲的死亡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4-2-5

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疾步冲出抢过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是因乙违规横穿公路引起,甲并无过错。

对这部分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此外,机动车一方还要承担一部分无过错责任,即其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甲驾驶的汽车与行人乙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是因乙的过错引起,甲并无过错,在此情况下,作为机动车一方的甲还是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是为了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

案例4-2-6

某日,张某驾驶一辆汽车正常行驶途中,路边突然冲出一男子,张某急忙踩刹车,但是车头还是轻轻撞倒了该男子,该男子坐在马路上不起来,说张某把他的左腿撞坏了,得赔1 000元钱。张某报警,交警提取的该路段监控录像显示,该男子是故意往张某车上挨然后倒地,俗称“碰瓷”。

张某需要对该男子承担侵权责任吗?

不需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为了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机动车作为强势一方应承担较重的责任,但如果交通事故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则其已经不属于弱势一方,其利益不再需要保护。本案中,该男子是故意碰上张某的车然后倒地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赔偿,张某对该男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该男子的行为属于诈骗和敲诈勒索,若多次作案还可能构成犯罪。

(二)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www.xing528.com)

案例4-2-7

高某将一辆二手汽车转让给张某,车款两清,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一年后,张某将该车借给自己无驾照的弟弟使用,张某的弟弟驾驶该车时,将行人王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机动车一方负全责。

对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谁应当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的弟弟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高某与张某已经达成车辆买卖合同,并且车款两清,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转让人高某不再承担责任。张某将该车借给自己的弟弟使用,张某的弟弟驾驶该车时撞伤王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应由机动车使用人张某的弟弟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机动车所有人张某明知自己的弟弟没有驾照却将车辆借给其驾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4-2-8

张某利用修理摩托车的工作之便,用废旧零部件自行组装了一台摩托车并低价卖给李某,李某在驾驶时因操作不当加上摩托车制动不灵将行人王某撞伤,王某就损害赔偿事宜与李某、张某协商未果,随后就将两人告到了法院

谁应当对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造成事故的摩托车是拼装车,其出卖人和买受人应该都能认识到其危险性,他们对于危害后果的发生都是具有一定过错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对于王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逃逸救济

《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案例4-2-9

2006年4月22日,谭某酒后驾驶汽车,沿公路行驶至某路段时,撞上了骑自行车的冯某,造成冯某倒地受伤,谭某不但没有立即报案、抢救伤者,反而驾车逃逸。事后,冯某被好心人送往医院救治。该路段没有监控设施,交警暂时无法查找到肇事机动车。

抢救冯某的医疗费应如何负担?

本案中,谭某酒后驾驶撞伤冯某,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谭某驾车逃逸,在好心人将冯某送到医院救治后,可能会出现抢救费用无法解决、无法落实的情况,为了及时地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抢救冯某的医疗费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谭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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