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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遗产分配实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遗产的分配原则我国继承法就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采取如下准则:以“一般应当均等”为基本原则,以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为例外。(二)法定继承人以外有权分得遗产的人是指享有继承既得权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现丙丁对继承遗产发生争执。现林林的侄子前来主张继承,而居民委员会则认为林林这部分遗产应分给萍萍一部分。丙去世后,他的继承人只有他的母亲丁。

法定继承:遗产分配实例

(一)遗产的分配原则

我国继承法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采取如下准则:以“一般应当均等”为基本原则,以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为例外

习题5-8-9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 )。

A.不分或少分 B.剥夺继承权

C.丧失了继承权 D.同其他继承人均等或少分

A正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因此,选项A是正确答案。

(二)法定继承人以外有权分得遗产的人

是指享有继承既得权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

习题5-8-10

分给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遗产份额( )。

A.与继承人相同 B.只能少于继承人

C.只能多于继承人 D.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D正确。《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

习题5-8-11

胎儿保留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不久死亡的,该份额应如何处理?

A.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B.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C.由胎儿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共同继承(www.xing528.com)

D.由胎儿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

A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因此,选项A是正确答案。

案例5-8-12

甲与乙2003年结婚,次年乙继承了父亲2套房子,2005年12月乙患病故去。当时甲正怀孕,于2006年2月生产。但由于早产,孩子出生不久死亡。后甲因伤心过度于2006年年底去世。乙的哥哥丙与甲的母亲丁共同处理甲乙的各种后事。现丙丁对继承遗产发生争执。

该2套房子应由谁继承?

2套房子应该由丁全部继承。因为:1.2套房子是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两人共同所有,故乙死后,2套房子中的一半是乙的遗产。2.乙死后,2套房子中的一半作为乙的遗产由甲继承,并给胎儿保留一定的份额。丙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权继承。此时2套房子属甲及胎儿所有。3.胎儿生产后不久死亡。孩子的有关财产由他的母亲甲继承。4.甲死后,丁是她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甲所有2套房子均由丁全部继承。

案例5-8-13

林林年老属于独居老人,无儿无女;平日就靠当清洁工维持生活。但今年冬天患重病后生活不能自理。邻居萍萍平素与她关系较好,自林林患病后,就靠萍萍日夜看护,服侍照料。林林去世后,留有一些遗产。现林林的侄子前来主张继承,而居民委员会则认为林林这部分遗产应分给萍萍一部分。现发生争执。

请问萍萍自动赡养非亲属老人,可否分得一些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所以,居委会提出分给萍萍一部分遗产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而林林的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内,又没有林林的遗嘱指定,对林林又未尽过什么义务,因而他没有任何权利对林林的遗产主张继承。

案例5-8-14

1988年,甲与其父乙、其未成年的儿子丙3人外出度假突遇海啸全部遇难。甲妻丁闻讯悲痛而死。甲母戊与丁父己料理完丧事后,为了争夺遗产发生争执。据悉;乙与戊的共同财产价值3万元,甲与丁的共同财产3万元,丙只有其干爹赠与其的0.2万元;甲乙丙丁无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无遗嘱。

甲的遗产应当由谁继承?甲的遗产有多少?丁的遗产有多少?戊最后分得多少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本案中,甲乙丙三人遇难,按照乙、甲、丙死亡的顺序推定。乙与戊的共同财产3万,因此乙的遗产有1.5万元。乙的继承人有:妻子戊、儿子甲。遗产由这二人均分,每人0.75万元。

甲与丁的共同财产3万元,甲在这部分可以有1.5万元的遗产;再加之从父亲那里继承的0.75万元,甲共计遗产2.25万元。甲的继承人有:母亲戊、妻子丁、以及儿子丙。由这3人均分,每人获得0.75万元。

丙去世后,他的继承人只有他的母亲丁。自己有0.2万元遗产,加之继承父亲的0.75万,共计0.95万元,完全由他的母亲丁继承。

丁去世,他的继承人只有父亲己。其中个人财产有1.5万元,从丈夫那里继承0.75万元;从儿子那里继承0.95万元,共计3.2万元,全部由父亲己继承。

甲的母亲戊共继承遗产0.75+0.7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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