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胎妊娠中的减胎的概念
多胎妊娠是指一次妊娠同时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胎儿,属于一种病理妊娠。通常情况下这种妊娠会对孕妇造成很大的威胁,对胎儿及其母体的健康极为不利,严重时可能还会威胁到孕母的生命。为此,在医学临床上,为了保障孕妇和胎儿的生命安全,必须对胚胎以及分娩的数目进行严格的控制,消灭其中一个或多个胚胎,而保留剩余的胚胎。这就是多胎妊娠中的减胎。对于保障胎儿及孕妇生命健康以及控制人口数量而言,这种节育手段的实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生育权是多胎妊娠里面减胎的价值基础
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依靠社会伦理规范以及自然规则对人口进行调整,一直缺乏人为的干预。然而在很大程度上,生育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所以生育实际上不仅仅是自然问题,还是社会问题。而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育问题的社会控制逐渐被提到了桌面上。
就概念的渊源而言,在19 世纪后期就产生了生育权这一概念,西方国家的女权运动直接催生出了“生育权”这一产物。进入20 世纪,妇女运动愈演愈烈,这也就使社会各界普遍认可了“生育权”这一概念。《世界人口行动计划》首次提出夫妻在拥有“生育权”的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这里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充分考虑自己目前或者以后对子女的需要;其次要考虑到是否能够履行对子女的责任和对社会的责任。显然,生育权不仅是生育者本人的权利,更包含着生育者对于家庭以及社会的责任。(https://www.xing528.com)
就目前来说,国内外理论界对于生育权的解释一直以来都含糊其辞,没有明确的标准,正因为如此,生育权一直都是生育伦理学以及生育法学中最富争议和敏感的概念。不过另一方面,相关文件或立法结合实际情况对生育权进行了详细地阐释。例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把“生育权”这一概念用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在该法的第17 条更是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通过对该法的分析不难看出,我国相关立法对生育权的界定实际上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又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换句话说,在我国,生育权并非单单赋予了公民生育的自由与利益,而是同时对其生育本能进行了相应限制。生育权利和生育义务实际上是紧紧连在一起的,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其中还包括禁止私自采取节育手段,如基于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而进行的人工减产或者是人工流产等,以保证男女比例的平衡等。以此为基点,我国夫妻在生育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以生育权作为多胎妊娠里面减胎的中的价值基础,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平安以及社会人口比例的稳定。
(三)社会责任是多胎妊娠中减胎的道德旨归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无数个个体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人民群众共同合力的结果。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其思想与行为都要受到相应责任的制约,而责任一直支撑着社会道德的存在,使社会道德得以发挥约束作用并成为维系社会秩序的“血液”。作为社会组成的一分子,在人工生育子女或者是多胎妊娠的筛选减胎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不能仅仅为了实现和维护个人利益而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多胎妊娠的筛选减胎,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孕妇和胎儿的生命安全,如果只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强行多生或借机进行性别筛选,都是有违伦理的,不能被社会所接受或者认可。因此,不管是普通家庭还是从事人工生育工作的相关技术人员都必须要做一个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人,必须牢牢把握一点:多胎妊娠中减胎的道德旨归就是社会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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