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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制度的跟进需要进一步改善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由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主体地位不明确,其税收法律制度也很模糊。一旦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成为一类企业法人,很可能面临税收负担的加重,这显然不符合产权制度改革保护农民利益的初衷。如果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法人化,应如何设计其税收法律制度才能做到既不加重农民负担,又能使其他市场主体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公平竞争,这是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税收法律制度的跟进需要进一步改善

目前,由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主体地位不明确,其税收法律制度也很模糊。各地在实践中的做法差异较大,通常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的发达程度来决定是否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征税以及征收何种税,这种做法的主观性很强。一旦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成为一类企业法人,很可能面临税收负担的加重,这显然不符合产权制度改革保护农民利益的初衷。

由于我国存在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远不及城市完备,作为集体经济经营者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承担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职能,这是其在普通市场主体的一般功能以外被附加的职能,国家财政绝大部分来源于税收,税收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提供公共产品,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承担了一部分本应由国家财政承担的职能。既然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承担了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就理应享受比其他市场主体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弥补其额外的负担。如果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法人化,应如何设计其税收法律制度才能做到既不加重农民负担,又能使其他市场主体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公平竞争,这是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1]傅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2]“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宪法》第8条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它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制度,包含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两个层次。

[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世界银行联合课题组等:“中国:推进高效、包容、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载《中国经济报告》2014年第4期。

[4]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四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53页。

[5]余伯流:《中央苏区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6]根据对山西省忻县143个村的调查,从1952年起出卖土地的农户和出卖土地的数量都呈逐年上涨的态势。参见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251、968页。

[7]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其中明确提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更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生产原料,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挥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参见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39页。

[8]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页。

[9]临时互助组的特点是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仍然归农户私有,根据农事季节、劳动力和牲畜临时安排生产,由农户自愿结合,互帮互助。

[10]常年互助组的特点是在农户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有简单的生产计划和管理制度,有简单的产业分工,有的常年互助组还有一定的公共积累。

[11]国家统计局农机统计司编:《农业合作化和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的统计资料》,统计出版社1957年版,第9~10页。

[12]《中国农村经济学》编写组:《中国农村经济学》,农业出版社1988年版,第43页。

[13]1953年3月24日,毛泽东在对1951年试行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的决议(草案)》的修改中增加了一条:“要充分地满腔热情地没有隔阂地去照顾、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必须承认他们的单干是合法的(为共同纲领和土地改革法所规定),不要讥笑他们,不要骂他们落后,更不允许采用威胁和限制的方法打击他们。”

[14]傅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15]有学者认为出现急躁冒进情绪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在指导思想上把是否搞互助合作看作是否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在实践和认识上都把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看作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第二,在宣传上存在片面性,对一些根本性问题的提法不妥当甚至是错误的;第三,农民代表团访问苏联,归来后的农民广泛宣传了苏联农业集体化的好处,加上宣传中的片面性,例如合作社越大越优越,初级社要多积累公共财产等,这使得农民似乎看到了美好的前途,激进地想要办社入社。参见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

[16]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盲目扩大合作社的公共财产,侵犯了中农、富农的利益;二是重社轻组,片面强调扩大规模;三是工作方法简单,强迫农民入社。参见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71~75页。

[17]中央在1955年1月10日发布了《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随后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的问题,于同年1月15日发布《关于大力保护耕畜的紧急指示》,2月25日发布《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指示》,3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春耕生产的决议》,指出春耕前停止发展新的合作社,集中力量整顿现有的合作社。国务院还联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认为在工作中应该“把农民合作化的步骤再放慢一些”。3月22日,中央农村工作部发布《关于巩固现有合作社的通知》,强调“无论何地均应停止发展新社,全力转向春耕生产和巩固已有社的工作”。参见吴业苗:《演进与偏离:农民经济合作及其组织化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2页。

[18]傅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96页。

[19]其中加入高级社农户占总农户90%以上的地区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西、上海、辽宁、江苏、安徽、浙江,80%~89.9%的有内蒙古、山西、甘肃、山东、广东,福建是79.9%,60%~69.9%的有青海、四川、云南,新疆贵州在59.9%以下。数据参见莫曰达:《农业合作化的发展》,统计出版社1957年版,第133页。

[20]农业部编:《中国农村40年》,中原农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2页。

[21]据1958年9月底的统计,全国已经建成的公社中,5000~10 000户的人民公社占29.4%,10 000户以上的占10.2%。一个县为一个公社的,和成立了全县人民公社联社的,已有94个。参见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上),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526页。

[22]在这种安排下,劳动效率降低,给生产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在三年困难时期,农民生活发生了严重的困难,在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人民公社逐渐取消了供给制,实行统一出工,按工分分配。

[23]根据资料调查数据,1978年每个公社拥有的固定资产为305.9万元,以此推算全国农村固定资产总额为1614.6亿元,其中社队企业固定资产为230亿元;全国农村集体耕地的地产,以农业净产出和利率估算为12 665亿元;此外,还有55.67亿元集体存款和若干公共存粮。抵消掉一些集体的债务之后,人民公社财产总额共约14 335亿元,平均每个公社约合2715.9万元,其中地产就占88.4%。当时农民家庭只拥有少量归他们所有、使用和收益的财产:平均每户仅拥有估价不超过500元的住房,32.09元的货币存量和不超过60斤的余粮。此外,还有数量微不足道的一些简单农具。农区每户有0.5~0.7亩自留地,原则上限于自给蔬菜和部分口粮;牧区还有少数自留畜。参见温铁军:《“三农”问题与制度变迁》,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291页。

[24]根据1962年9月中央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三级结构分别是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公社的生产资料由这三级组织共同占有,生产队为组织生产分配的基本单位。土地、牲畜、农具等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归生产队所有,劳动力由生产队进行支配,生产队是最基本的核算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种组织结构的形式是后来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结构以及改制后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基础。

[25]该条例中虽然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但肯定了包工到组、联产计酬的管理方式,比过去实行的“集中劳动”、“平均分配”等管理方式前进了一步,并强调了要解放思想,支持对农村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要求。

[26]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中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肯定了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取消了以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称呼。有学者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家庭承包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前者是延续人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在遵循集体计划安排的前提下,集体把土地的使用、经营和收益权分配给农民。或者说,根据地方的实践,最具体的就是把包工包产的结算方式从“秋后算账”改为“春前算账”(在开春种地之前先把该上交的粮食数量确定下来,而不是秋后收割之后再确定)。而家庭承包制,则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农户以承包为名按照人口分配土地之后,就退出了农业直接生产的阵线,农户除了向国家和集体上缴税费或其他实物外,自主决定土地的经营并占有收益。分配方式变成“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据学者统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在大多数地区只在1978~1982年农村改革初期实行过4年,随后都是以大包干为实质的“家庭承包制”。参见温铁军:《“三农”问题与制度变迁》,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293~295页。

[27]根据测算,1985年全国地产总估价为5万亿元,每个农户以承包名义平均占有26 250元。集体的牲畜和大宗农机具等经折价处置,实物流转归农户,折价款则归留集体。1985年,当时仅社员尚未付款的集体财产折价款就达124.4亿元,推算已流转到农户的资产共有200亿元以上。参见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285页。

[28]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下),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29]广州市天河区的改革首先在沙河镇的杨箕村和登峰村进行,此改革模式被称为“天河模式”。天河区的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通过不断探索以完善“天河模式”。改革初期,在杨箕村和登峰村对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登记造册,股权主要设置为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持股人为股份经济合作社,这部分股权大约占60%;1994年天河区区委、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若干规定》(穗天委[1994]15号),明确规定取消集体股,将集体资产全部折股量化到人,股东股权实行固化并承认股份合作制的福利性;2001年,天河区区委、区政府发布了《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基本规定》(穗天委[2001]07号),规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其全部资产(不包括资源性资产)分为等额股份,由所有股东以“按份共有”方式共同占有。参见陈天宝:《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及规范》,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26页;傅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141页。

[30]傅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37~139页。

[31]黄序主编:《北京城乡发展报告2007~200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19页。

[32]赵家如:“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变迁绩效研究”,中国农业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33]南苑乡的改革从1993年开始,在探索初期,集体经济组织将净资产的30%量化为个人股,其余70%为集体股,个人股仅有收益权没有所有权;1995年,南苑乡果园村率先打破村民仅有收益权没有所有权的情况,将部分集体净资产的所有权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0年起丰台区区委区政府出台一系列指导文件加大改革推进力度;2005年,南苑乡农工商总公司1.4亿元净资产量化给了16个团体股东,成立了中苑盛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15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中苑盛世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份;代表4000多名乡办企业职工权益的鑫苑大红门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中苑盛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70%的股份。“乡村联动”的南苑模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农民收入大幅增加。参见黄中廷:《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研究》,新华出版社2007年版,第310页;陈天宝:《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及规范》,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37页。

[34]刘红瑛主编:《沙井历史资料汇编》,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人民政府2000版,第96页。

[35]鲍光前、李克琳:“股份经济合作社:‘万丰模式’调查报告”,载《管理世界》1992年第2期。

[36]万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联社是万丰村集体企业集体股的持股人。村民加入股份经济合作社只需入股即可。另外,在各村范围内的土地等资产是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在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经营时,土地可以折股量化成为合作公司的股份。与此同时,股份经济合作联社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可以进行外引内联,投资兴办实业,安排社员就业以及办好社会福利

[37]王志华:“全国率先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载《广东之最》第三辑2000年12月第1版。(www.xing528.com)

[38]但是“万丰神话”并非没有问题,在2005年至2006年期间,股民和万丰集团之间在集体资产处置的问题上起了较大的冲突。参见:“深圳‘万丰神话’17年后走入窘境”,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2月12日。

[39]例如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稿村,1976年以前的大稿村是出名的贫困村,1976年,在村委会的委托下,邢仲山带领村里的木匠建起了村内第一家村集体企业“大稿木器厂”。在积累了第一桶金后,大稿村相继办起综合修理厂、铸铜抛光厂、玻璃器皿厂、铸造厂等5家村集体企业,邢仲山担任铸造厂厂长。1992年6月大稿村对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进行优化组合,经国家工商局批准,注册成立了全国首家由村办企业组成的北京市京洲企业集团公司。现在,大稿村已不再是让人瞧不起的贫困村,大稿村的村民过上了小康生活。

[40]根据笔者的实地调研,2013年12月30日,全国首家区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委员会(简称“农资委”)在北京市海淀区挂牌成立。它将履行资产审计、合同清理、土地监管等职责,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农资委主任由主管副区长兼任,区农资委办公室设在区农经站,负责区农资委的日常工作。全区7个镇及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为农资委成员单位,实现了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和统一协调。

[41]2014年底广东省东莞市搭建了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和“三资”监管平台,对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和土地资源进行全面清查,健全完善各项固定资产和土地资源明细台账。与此同时,还把集体经济合同统一进行数字化管理,记录合同执行期、合同与集体资产关联关系等重要信息,及时提示将合同即将到期的集体资产纳入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据东莞市农业局消息,自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建立以来到2014年9月底,全市共受理集体资产交易项目12677宗,已成功交易9807宗,成交金额140.4亿元,总体溢价率达8.9%。参见“东莞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为全市村社区1年赚了11.5亿元”,载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访问网址:http://dgnzb.dg.gov.cn/News.shtml?ide=146872,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8日。

[42]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网站,访问网址:http://www.moa.gov.cn/zwllm/zwdt/201410/t20141018_410898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0月19日。

[43]来源于北大法宝数据库

[44]来源于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访问网址:http://www.jiangsu.gov.cn/jsgov/szfzsjg/gsj/201207/t20120703_4739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4日。

[45]来源于北大法宝数据库。

[46]来源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访问网址: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306/t20130620_37833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4日。

[47]来源于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访问网址:http://www.jiangsu.gov.cn/jsgov/szfzsjg/gsj/201207/t20120703_4739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4日。

[48]来源于北大法宝数据库。

[49]费孝通:“二十年来之中国社区研究”,载《社会研究》1948年第77期。

[50]于纪渭:《股份制经济学概论》(第六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6页。

[51]韩玉玲:《中外股份制企业比较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52]傅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36页;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2~143页。

[53]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山东年鉴》编辑部编:《山东年鉴》,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43页。

[54]郑云瑞:《物权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6页。

[55]1996年9月苏州市政府下发文件,允许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条件地进行转让、出租。2002年,为了规范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昆山市政府正式将农地股份合作社命名为富民合作社。2003年6月,苏州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农民自发以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入股,组成富民合作社租赁集体土地,建造标准厂房对外出租,年终按股分红。2003年11月,江苏省政府批准昆山作为全省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允许农民集体直接以土地或将土地开发为标准厂房等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同国有土地一样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截至2005年8月底,昆山全市累计登记组建的富民合作社达160家,入社农户11 927户,入社股金36 138万元。其中,农户入股24 750万元,集体参股11 388万元,平均每户入股2万元。参见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110页。

[56]来源于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57]目前农村集体资产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性资产,另一类是资源性资产。根据各个地方在20世纪90年代修订的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一般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四)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中,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五)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投入及其产品;(六)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赋形成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七)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社员上交的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及劳动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形成的资产;(八)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九)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十)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目前产权制度改革量化的主要是经营性资产,由于很多地方资源型资产如集体林地、土地等量化条件尚未成熟,故很多地方选择暂时不做量化。

[58]数据来自“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开闸’”,载中共中央宣传部委托新华通讯社主办半月谈网谈天下网站,访问网址:http://www.banyuetan.org/chcontent/sz/szgc/20141212/11961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1日。

[59]农村集体资产的统计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统计的对象包括四季青、东升、海淀、西北旺、温泉、苏家坨、上庄7个镇和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的集体资产。参见:“海淀农村集体资产总额突破千亿元”,载《北京商报》2015年2月9日C2版。

[60]数据来自“北京产权制度改革让京郊农民生活越来越红火”,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网站,访问网址:http://www.moa.gov.cn/fwllm/qgxxlb/bj/201307/t20130709_3517045.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1月15日。

[61]数据来自“2014年京郊农民股份分红总额增长20.1%”,载北京市农经网,访问网址:http://www.bjnyzx.gov.cn/zwgk/gz/201502/t20150211_34721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1日。

[62]数据来自“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开闸’”,载中共中央宣传部委托新华通讯社主办半月谈网谈天下网站,访问网址:http://www.banyuetan.org/chcontent/sz/szgc/20141212/11961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1日。

[63]方志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问题与办法”,载《东方日报》2014年10月14日B10版。

[64]数据来自“2014年京郊农民股份分红总额增长20.1%”,北京市农经网,访问网址:http://www.bjnyzx.gov.cn/zwgk/gz/201502/t20150211_34721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1日。

[65]数据来自“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有望成为2015年一号文件重点”,原载《财经》2014年12月,访问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41229/13192118754 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1日。

[66]刘世锦等:“北京市城乡接合部地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与农民自主城镇化”,载《东方早报·上海经济评论周刊》2013年12月10日。

[67]该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北京市、甘肃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北省、湖北省、吉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陕西省、天津市、重庆市。青岛市和唐山市作为其所在省的试点单位,单独制定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另外,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农村集体资产相关条例。除此之外,还有两个省(江苏省、四川省),4个市(昆明市、南京市、宁波市、苏州市)的政府制定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68]关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介绍详见本书第三章。

[69]社区基金会利用居民、企业、大型基金会等多方面的捐赠,能够为社区社会组织和基层社会的自治提供资金来源,解决社区养老、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事业方面的问题,减轻政府基层治理的压力,促进社区建设。2008年,由桃源居集团捐资1亿元成立的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被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持编撰的“中国社会组织教材丛书”称为“中国首家社区基金会”。2014年3月,《深圳市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工作暂行办法》及配套政策正式出台。随后,近10家社区基金会在深圳市各区相继成立。参见万庆博:“社区基金会破解社区治理困局”,载《深圳特特区报》2014年9月18日A3版。

[70]以上资料为笔者2014年在北京市海淀区调研时各镇农经站所提供。

[71]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操作较为成熟地区,股权不能流转的问题在实践中已经凸显。2013年7月,广东省顺德区龙江镇某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一位成员逝世两年后,其继承人要求继承逝者的股份并获取两年的分红,该股份合作社以其章程规定“去世的村民,当年可分红,下年终止分红”为由拒绝继承人的请求。继承人向龙江镇政府提出申请,政府支持了继承人的请求。股份合作社不服向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结果依旧。随后,股份合作社将龙江镇政府将此争议诉至法院。顺德区人民法院初审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都判决维持龙江镇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同年6月,佛山市南海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股份)管理交易平台开通运行,通过该平台,经过确权的社员股东可以在本社区股份合作社内进行股权交易流转,如转让、继承、赠予、抵押、担保等。这为股权流转打开了一扇大门。参见“南海经济社股东股权可社内流转”,载南都网,访问网址:http://epaper.oeeee.com/K/html/2013-06/25/content_1881540.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0月19日。

[72]《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新落户村民享有政治权利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必要性,通过政经分离,将村民委员会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职能相互分离,从而真正保护在历史上对集体资产做出过贡献的集体成员的权利。

[73]人员交叉任职情况介绍详见本书第六章第二节。

[74]例如上文提及的曾与华西村齐名的深圳市万丰村,到2002年底,万丰村总资产达18.23亿元,人均资产86万元,年人均收入3.5万元,加工出口额5.9亿美元,但在此后的10年间,万丰社区一直走下坡路,目前几乎跌入资不抵债的境地。从2002年起万丰集团就已经停止了分红,且村民对万丰集团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存在很多疑问和不满,希望收回低价转让的集体土地以及公开集体资产管理的账目。2012年村民维权风波掀起更大浪潮,社区党支部7名委员已被集体停职。资料来自于“万丰社区党支部7人被停职”,载《深圳特区报》2012年3月27日A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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