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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不能作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户籍不宜作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单一标准。在此情形下,仅仅采用户籍为标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法适应这种发展变化。最后,户籍并非对公民权利义务的确认,而是出于行政管理的方便对公民身份的一种确认,将其作为确定公民是否属于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唯一标准并不合适。

户籍不能作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

建国初期,国家为了获得原材料发展重工业,通过户籍就业管理将农民固定在农村,加大农民的迁移成本,同时为了节省对个体的控制成本,直接控制农业生产组织,推动人民公社的形成,这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了交易费用,推动了我国工业化的发展。但这种制度安排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国家政治压力推动的产物,而非农民自发选择的结果。在这种制度下,农民没有选择集体的权利,国家通过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使得集体成员对所属的集体有着强烈的依附关系[31],这种制度与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是相适应的。在传统的城乡二元体制下,城市化进程缓慢,城乡人口基本不流动,集体组织的成员、户籍和地籍基本是合一的,很少发生变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束缚在相对封闭的农业社会和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中,个人与组织之间是单纯的地缘关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上也主要以户籍作为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比较清楚。因此,从历史发展源流来看,将户籍作为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具有合理性,而且以户籍为标准容易识别,操作起来简便易行。

不过,户籍不宜作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单一标准。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的经营方式,集体成员的身份、职业、居住方式,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方式都发生了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化更加明显和复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变得更加困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背后隐藏的权利和利益之争逐渐增多,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在此情形下,仅仅采用户籍为标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法适应这种发展变化。首先,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务工或经商,加之升学婚姻等多种因素,导致农村和城市之间的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对于这些人口而言,户籍地和居住地不是同一地方。“随着农村人口的多向流动及频繁穿插,成员身份的稳定状态受到冲击,虽然集体的地域边界仍较为清晰,但固有成员和各种社区新成员在利益享有上的差异使得农村社区在成员结构上形成一种差序状态”。[32]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如果仍仅仅以户籍为标准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会产生一些弊端,甚至可能对农民的利益造成侵害。其次,如果采取以户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单一标准,有可能会导致因利益驱动而产生“空挂户”的现象,造成经济实力较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膨胀,侵占那些应当真正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的合法利益。最后,户籍并非对公民权利义务的确认,而是出于行政管理的方便对公民身份的一种确认,将其作为确定公民是否属于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唯一标准并不合适。区域人口流动的加快导致出现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符的现象,如果仅仅以户籍为标准对于户籍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依赖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活的个体来说则有失公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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