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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转让态度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虑到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开放程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状况,目前,有关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多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转让加以限制,一般将股权流转限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东之间的转让,股权不能向其他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转让,更不能向城市居民或其他自然人、法人转让。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转让态度研究结果

考虑到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开放程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状况,目前,有关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多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转让加以限制,一般将股权流转限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东之间的转让,股权不能向其他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转让,更不能向城市居民或其他自然人、法人转让。如上海市农委《关于本市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12]104号)[47]明确指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可以继承,但不得退股。改制后,为确保农民保留长期的集体资产收益权,股权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但如遇村民死亡等情况,可以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委办[2005]39号)[48]规定:“个人股(社员量化股)可以依法继承,可以在股份合作社股东之间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宁波市海曙区《海曙区加强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的实施办法》[49]中规定:“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原则上在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资产体现市场价值之后才允许转让。确需在所有资产体现市场价值之前转让的,应明确暂未量化资产的转让权属和今后的福利待遇,且仅允许其在本社成员之间进行转让,未彻底转让的必须留足原人口福利股的股份额度。”江苏省常州市《南夏墅街道纪墅股份合作社章程》[50]第9条规定:“股份合作社成立后,个人股实行股权固化,即‘生不增,死不减’,个人股权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可依法在本社内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抵押和转让。今后新生和新迁入的人口,不再配置个人股,而是主要通过股权继承的方式成为新股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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