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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合作社股权继承:从农民到股民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的特殊性质,在继承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时,不应将股权进行分割,而应当由继承人共同协商确定由一人代为行使股权。社会股东所持股份类似于前述“优先股”,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享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农村社区合作社股权继承:从农民到股民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一般不禁止股权的继承,股权继承依《继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各地目前虽然不允许股权的对外转让,但允许股权的继承,这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矛盾。如果允许股权的继承,那么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继承人原本不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东的情况。此外,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让非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东继承其股权。这样,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东范围同样突破了集体的界限,达到了与股权向外流转相同的效果。但是,考虑到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较为密切,而且通过股权继承引入外部股东的情况毕竟是少数,对此不应当加以限制。

基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的特殊性质,在继承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时,不应将股权进行分割,而应当由继承人共同协商确定由一人代为行使股权。在股权继承问题上,广东省顺德区的“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概念值得借鉴。广东省顺德区在《关于开展规范和完善顺德区农村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顺农改[2012]2号)[57]中使用了“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的概念。村居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收益分配权,同时享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社会股东所持股份类似于前述“优先股”,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享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股权继承的具体做法是:“①继承人是村居股东的,继承股份后,其村居股东身份保持不变。②继承人不是村居股东,继承社会股东股份的,继承股份后,登记为社会股东。③多个继承人继承村居股东股份的,继承股份后,由继承人协商在非村居股东继承人中确定一名登记为村居股东;其余非村居股东继承人登记为社会股东。”通过引入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的概念,既可以解决因继承人过多给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民主决策带来的影响,又可以对多个继承人的股东身份予以确认,从而保障了所有继承人的财产利益。

[1]参见“优化调整股权结构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载北京农经网,访问网址:http://www.bjnyzx.gov.cn/ywgz/dzkw/jygl/201301/t20130108_30944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0日。

[2]参见“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以北京市昌平区为例”,载北京农经网,访问网址:http://www.bjnyzx.gov.cn/ywgz/zdgg/201208/t201208 23_30276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0日。

[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区经管站关于村级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04]48号)。

[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第38条。

[5]参见“优化调整股权结构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载北京农经网,访问网址:http://www.bjnyzx.gov.cn/ywgz/dzkw/jygl/201301/t20130108_30944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0月26日。

[6]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调研组:“浙江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调研报告”,载《农业经济问题》2013年第10期。

[7]北京市丰台区股权100%量化,不保留集体股需要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已解决,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滞留的资产已进行处置;二是土地已基本变性,全部为国有或者剩余集体土地不多,土地价值已明确;三是农民已转居,已进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或者已预留出社保资金;四是企业管理较规范,具备转型现代企业的条件。参见“优化调整股权结构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来源于北京农经网,访问网址:http://www.bjnyzx.gov.cn/ywgz/dzkw/jygl/201301/t20130108_30944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0月26日。

[8]王玉梅:“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面临的法律问题”,载《北京人大》2013年第5期。

[9]“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载深圳政府在线,访问网址:http://www.sz.gov.cn/lgq/zcfggfxwj/qgfxwj/201110/t20111019_174779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3月25日。

[10]陈天宝:《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及规范》,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页。

[11]王玉梅:“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面临的法律问题”,载《北京人大》2013年第5期。

[12]王玉梅:“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面临的法律问题”,载《北京人大》2013年第5期。

[13]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调研组:“浙江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调研报告”,载《农业经济问题》2013年第10期。

[14]方志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与农龄统计研究”,载《科学发展》2013年第4期。

[15]参见“优化调整股权结构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载北京农经网,访问网址:http://www.bjnyzx.gov.cn/ywgz/dzkw/jygl/201301/t20130108_30944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0月26日。

[16]赵家如:“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变迁绩效研究”,中国农业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17]方志权、张黎东、陈怡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载《政府法制研究》2011年第4期。

[18]冯庆国:“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股权设置及其股份量化类型比较”,载《第三届北京郊区现代化发展论坛论文集》。

[19]方志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载《中国农村经济》2014年第7期。

[20]《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70号)中指出:“……二、基本原则……(三)坚持农龄为主要依据。农村集体资金资产是其成员长期劳动积累形成的成果。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以农龄为主要依据,确定成员所占集体资产的份额,并以此作为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据。”

[21]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体资产所有权置换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10]16号),载杭州政府网站,访问网址:http://www.hangzhou.gov.cn/main/wjgg/ZFGB/201101/lhfw/T34358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0日。

[22]冯庆国:“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股权设置及其股份量化类型比较”,载《第三届北京郊区现代化发展论坛论文集》。

[23]征地转居后未领取劳动力安置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4]方志权、张黎东、陈怡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载《政府法制研究》2011年第4期。

[25]《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个人优先股享有优先收益权和优先资产处置权,不参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

[26]赵家如,“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变迁绩效研究”,中国农业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27]参见《北京鑫海工贸集团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资料来源于实地调研。

[28]《上庄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意见》(上党发[2011]4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量化对象为改革基准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有合作社社员身份的人员,量化方法为本人基本份额的50%;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从基本份额中提取;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的人员,因各种原因致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效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收回并入集体量化份额……”,资料来源于海淀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网站,访问网址:http://www.bjhd.gov.cn/govinfo/auto4561/201107/t20110713_30536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0日。(www.xing528.com)

[29]“杨宋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股工作正式启动”,载怀柔区政府网站,访问网址:http://www.bjhr.gov.cn/publish/main/bxsh/bxsbs/33373877/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0日。
“渤海镇1300户独生子女父母分得‘奖励股’”,载怀柔区政府网站,访问网址:http://www.bjhr.gov.cn/publish/main/bxsh/bxsbs/32735877/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0日。

[30]方志权编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案例精选》,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0页。

[31]许惠渊等编著:《产权理论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页。

[32]来源于顺德勒流南水村务网,访问网址:http://ns.leliu.gov.cn/News/show/id/89,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0日。

[33]来源于古鉴网,访问网址:http://www.gujian.cc/news/Show.aspx?ID=633634988866562500,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0日。

[34]这里主要考察了广东、浙江、重庆、江苏等地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章程。如《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试行)》,载中国农经信息网,访问网址:http://www.caein.com/index.asp?xAction=xReadNews&News ID=32231,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0日;《浙江省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载宁波市江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访问网址:http://www.nbjdjx.gov.cn/webHtml/newsText.aspx?id=294&cid=743&pid=1,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0日;重庆市《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载重庆涪陵区政府网站,访问网址:http://www.fl.gov.cn/Cn/Common/news_view.asp?lmdm=013008003&id=6095923,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0日;江苏省盐城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试行)》(盐委农[2014]21号),载盐城政府网站,访问网址:http://www.yancheng.gov.cn/ycapp/nrglIndex.action?messageID=ff808081465f55c7014660df9f0102a6,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0日。

[35]如《浙江省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8条:“本社股东享有以下权利:……(六)本社解体后,经核算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财产。”重庆市《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1条规定:“本社成员的权利:……(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盐城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试行)》(盐委农[2014]21号)第10条:“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八)本社解散后,经核算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财产(社员所分得的剩余财产须加入合并、分立或新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提现撤资);……”

[36]如《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试行)》第38条规定:“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承包土地及其他资产;……”《浙江省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8条:“本社股东享有以下权利:……(四)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再如,重庆市《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1条规定:“本社成员的权利:……(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盐城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试行)》(盐委农[2014]21号)第10条:“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四)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37]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政策问题研究课题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股权设置与管理分析——基于北京、上海、广东的调研”,载《农业经济问题》2014年第8期。

[38]参见“浙江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发展特点和趋势”,访问网址:http://www.blcx.gov.cn/ciao/xinxi.asp?id=222,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9月28日。

[39]姜美善、商春荣:“农村股份合作制发展中的妇女土地权益”,载《农村经济》2009年第6期。

[40]参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村股份合作社章程》:“股权配置以2001年9月30日24时为截止时间。股份社的股权实行一刀切断的配置方法,一次性配置到集体及个人所有,凝固股份社股数。股权固化后,股东的股数不再随年龄增长而变化,出生入户和迁入的农业人口不再配置股份。”“股份配置完毕后,股份不再增加和减少。如需扩股,由理事会提出扩股方案,经‘两委’讨论同意后,交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41]姜美善、商春荣:“农村股份合作制发展中的妇女土地权益”,载《农村经济》2009年第6期。

[42]姜美善、商春荣:“农村股份合作制发展中的妇女土地权益”,载《农村经济》2009年第6期。

[43]姜美善、商春荣:“农村股份合作制发展中的妇女土地权益”,载《农村经济》2009年第6期。

[44]商春荣:《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107页。

[45]“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几个重点问题的研究”,载北京农经网,访问网址:http://www.bjnyzx.gov.cn/ywgz/dzkw/bqzg/201405/t20140506_33409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9月28日。

[46]参见“浙江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发展特点和趋势”,载宁波市北仑区政府网站,访问网址:http://www.blcx.gov.cn/ciao/xinxi.asp?id=222,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9月28日。

[47]资料来源于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网站,访问网址http://e-nw.shac.gov.cn/zfxxgk/mulu/yewu/jqjj/201204/t20120427_131702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0日。

[48]资料来源于天台县政府信息公开网,访问网址:http://xxgk.zjtt.gov.cn/govdiropen/jcms_files/jcms1/web68/site/art/2014/10/13/art_533_6365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0日。

[49]资料来源于宁波市海曙区政府网站,访问网址:http://www.haishu.gov.cn/info.asp?ID=137960,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0日。

[50]《南夏墅街道纪墅股份合作社章程》,载武进区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网站,访问网址:http://www.wjcwh.gov.cn/04/0417/news/20111124/n06157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0日。

[51]赵家如:“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变迁绩效研究”,中国农业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52]参见“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改革的‘破’与‘立’——赴苏州、宁波股份合作社转型提升考察报告”,载湖南省农业厅网站,访问网址:http://www.hbagri.gov.cn/tabid/64/InfoID/26419/frtid/131/Default.aspx,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0日。

[53]方志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问题与办法”,载《东方早报》2014年10月14日B10版。

[54]陈志新、江胜蓝:《城市化进程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

[55]“南海区率先建立集体经济股权管理交易平台推动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载广东农业信息网,访问网址:http://www.gdagri.gov.cn/ywzx/ncjjzzglc/ncjtjjgzdt/2013 09/t20130917_33314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3月25日。

[56]《慈溪市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载慈溪金融网,访问网址:http://jrb.cixi.gov.cn/art/2011/2/23/art_45889_79904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3月25日。

[57]《关于开展规范和完善顺德区农村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顺农改[2012]2号),载顺德区人民政府网,访问网址:http://www.shunde.gov.cn/sdpubgov/xxg km l/view.php?id=491016727/2012-00429,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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