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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息公示制度是实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有效治理的普遍要求,但是目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章程对信息公示制度鲜有提及。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应实行定期公布和重大事项公布制度,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信息真实、及时的公示公开。

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股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民主决策的参与、监督必须建立在了解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有关信息的基础上,但是,由于股东知识的有限性以及信息搜集渠道的狭窄,导致股东难以获取信息,而董事会和经理层作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经营情况充分知晓,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股东难以了解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运行情况,更难以了解董事、经理的工作情况,对经理、董事的监督也就无从谈起。[72]借用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问题之一是“道德风险”,即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会从事不利于弱势一方的不道德活动。[73]股东减少道德风险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活动予以监督,信息越不对称,股东要付出的约束成本就越大,而如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信息越公开,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越低,则约束成本越低。因此,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正是针对该问题所必需的,也有利于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信息公示制度是实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有效治理的普遍要求,但是目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章程对信息公示制度鲜有提及。相对而言,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较为完备,而合作社有关法律也规定了信息公示的要求,如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3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因此,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章程中应明确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内部机构必须尽到相应的信息公示义务,赋予股东信息查阅权,且应明确公示的内容、时间、地点等,以增加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内外部的透明度,保证股东能够真正行使其民主监督权利。(www.xing528.com)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应实行定期公布和重大事项公布制度,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信息真实、及时的公示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基本信息,即股东情况、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章程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主要或重大经营信息,即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年度经营计划、战略规划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财务信息,即与股东利益相关的财务计划、定期经营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公示地点以方便股东获知为原则,可以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主要办公地点、股东所在社区的公共场所等,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电子信息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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