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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应符合比例原则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只应针对监管目的采取相应措施,对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中占据主导地位且有机会利用其主导地位谋取私利的人员进行监管,同时通过制度设计以明晰产权,具体运作的决定权则应由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自主行使。政府在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进行监管时,即使监管措施有利于实现特定法定目的,也是各种手段中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及农民个人损害最小的,但若该手段对于私益的侵害大于其所要维护的公益,亦不符合比例原则。

政府监管应符合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仅得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适用。即使涉及公益时行政权的行使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必须在公益与私益之间进行权衡,比例原则就是这种权衡的标准与尺度之一。

广义的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方面[85],结合政府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监管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适当性原则,即采取的手段要有利于实现法定目的,有针对性,且不得偏离法定目的,为了其他目的而行使行政权。政府监管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监管农村集体资产,明晰产权,防止对集体资产的贪污侵占,而集体资产的具体管理和运营则不是监管的目的,应由集体成员依市场规则进行。政府只应针对监管目的采取相应措施,对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中占据主导地位且有机会利用其主导地位谋取私利的人员进行监管,同时通过制度设计以明晰产权,具体运作的决定权则应由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自主行使。

第二,必要性原则,即在实现一个目的有多种手段时,应选择对相对人权利限制最小的手段。对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政府在不得不介入的情况下也要以对其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如对于一些通过事后备案能实现目的的事项,就无须设立事前审批。(www.xing528.com)

第三,狭义比例原则,即成本与收益相均衡,行政权的行使对私人利益所造成的侵害不得大于其所要保护的公共利益。政府在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进行监管时,即使监管措施有利于实现特定法定目的,也是各种手段中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及农民个人损害最小的,但若该手段对于私益的侵害大于其所要维护的公益,亦不符合比例原则。

综上,权力天然有扩张的趋势,为了避免公权过度干涉私权,必须为公权的范围划定界限。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过程中应明确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既可以成为一类特殊的商事法人,也可以作为一种内部利益分配机制存在,政府对集体资产的监管最终都指向了法人主体,即实际经营集体资产的法人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农工商总公司。虽然考虑到该两类主体肩负了部分社会职能,政府对其监管程度较之对普通商主体的监管应略为严格,但政府仍不应对其进行直接管理,农工商总公司是一类企业,固然不能直接监管,对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而言,则应通过制定规则来完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监督规则的执行来实现对集体资产的监管,同时制定示范性文件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提供指导与其他服务。只有在必需的情况下才可启动政府监管,且在能达到有效监管效果的前提下尽量使用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干预最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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