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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笔迹检验-标准分类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笔迹特征的科学分类是全面认识笔迹本质属性的必由之路。按笔迹的组成可将笔迹特征分为两大类:基本成分特征和附加成分特征。因此,反映书写动作习惯的特征是笔迹特征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四)按笔迹特征的价值分类笔迹特征的价值,也称笔迹特征的鉴定价值,是指某一种或某一类特征在可疑笔迹检验实践中所起作用的高低、大小。

可疑笔迹检验-标准分类

目前,我国汉字总量已超过8万个,常用汉字有3500多个,繁体字平均每个字有16.1个笔画,简化字平均每个字有10.3个笔画。除了点画以外,其他笔画通常由数个书写动作构成。因此,仅常用汉字就包含数十万至数百万个书写动作,这是一项庞大的、严密的书写动作组合体系。要从这个体系中寻找出书写动作的规律性和笔迹的本质特点,对汉字笔迹特征进行科学分类就显得尤为重要。可疑笔迹检验的基本依据是书写习惯体系具有特定性。这种特定性通过笔迹的各方面、各类型特征表现出来,而所有特征又混存于笔迹的各现象里。我们必须按特征分布的规律,按一定评判标准,将这些特征从各现象中予以抽取,才能客观、全面、深刻地认识笔迹,进而准确地鉴别笔迹。可以说,笔迹特征的科学分类是全面认识笔迹本质属性的必由之路。

(一)按笔迹的组成分类

笔迹的组成成分主要有两部分:基本成分和附加成分。按笔迹的组成可将笔迹特征分为两大类:基本成分特征和附加成分特征。

1.笔迹基本成分的特征

笔迹的基本成分是书写者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反映。书写习惯以一定书写技能为基础,通过反复的书写训练,逐渐形成定型化的书写行为方式,并以一种相对固定的模式反映出来。这种模式表现是笔迹构成的主体和核心,也是我们分析和识别可疑笔迹的基本依据。书写技能的反映是指仅属于技能范畴但还未成为书写习惯的书写方式表现,这种表现虽不像已定型化的书写习惯表现具有较强的重复再现性,但仍属笔迹成分的正常反映。因此,笔迹基本成分的特征是书写习惯体系特定性在笔迹中的反映。

2.笔迹附加成分的特征

笔迹的附加成分是各种不利于书写运动的主客观因素在笔迹中的反映,包括故意伪装书写的表现、反常书写生理和心理状态的表现、特殊书写工具和书写姿势的表现、不利的书写环境条件的表现以及偶然介入因素的表现等。笔迹附加成分的特征正是这些反常的书写生理和书写心理状态、反常的书写外部条件在笔迹中表现出来的特点。这些附加成分特征不仅不能反映书写习惯体系特点,而且与书写习惯体系的真实表现交织在一起,形成诸多假象,给我们认识书写人书写习惯带来多重迷惑和严重干扰。如何清除迷惑和克服干扰进而揭示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真实面目,就成为可疑笔迹检验领域中最生动、最深奥的研究内容之一。

(二)按书写习惯体系的组成分类

笔迹是书写习惯体系的外在表现,书写习惯体系主要由书写动作习惯、文字布局习惯、书面语言习惯三个方面所组成。以书写习惯体系的组成为标准,可将笔迹特征分为:反映书写动作习惯的特征、反映文字布局习惯的特征、反映书面语言习惯的特征。在书写文字数量较多时,书写动作、文字布局和书面语言会同时出现。但它们在书写习惯体系中的地位和在鉴定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书写动作习惯是书写习惯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在鉴定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其他两个方面的习惯是随着笔迹书写动作习惯派生出来的附加习惯,大多数情况下,它们在鉴定过程中仅能发挥辅助作用。

1.反映书写动作习惯的特征

笔迹检验的对象是通过书写运动形成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形等,书写运动由一连串的书写动作所构成。书写动作主要通过两方面的要素来反映其特点:一方面是动态要素,包括书写动作的方向、力度、速度等;另一方面是结构要素,包括书写动作的数量、顺序、位置等。书写动作的各要素能反映出书写动作的构成属性,是书写习惯赖以存在和得以表现的物质基础。在笔迹的形成过程中,每个字、偏旁、部首、笔画都是通过一定的书写动作来产生的。很多书写动作从本质上而言是定型化习惯动作,属书写动作习惯范畴,且其产生的笔迹在表现形态上偏离了书写规范要求,形成有鉴定价值的特征。因此,反映书写动作习惯的特征是笔迹特征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反映文字布局习惯的特征(www.xing528.com)

文字布局习惯是个人书写习惯系统的特殊方面,是脱离了文字布局规范的书写运动特点。这种书写习惯在笔迹中的具体表现就是文字布局习惯特征,它包括字间距安排、行间距安排、字行与页边距安排、分头缩头安排以及称呼、祝送语、落款日期与签字的位置安排等。反映文字布局习惯的特征在书写承受物为空白纸张且书写字数较多时表现得比较明显、完整,在书写承受物为有格线的纸张或字数较少时,表现得不太明显或不完整。

3.反映书面语言习惯的特征

书面语言特征是指书写人在书面文字材料中,从语文水平、语音、词汇、语法等方面反映出来的习惯特点。大多数书写文字材料,不仅存在着能反映书写动作习惯和文字布局习惯的特征,还存在着脱离笔画具体形态和文字布局安排而通过书面语言表现出来的特征,即反映书面语言习惯的特征。在可疑笔迹检验中,书面语言特征有诸多长处。首先,它能帮助我们寻找侦查线索、缩小侦查范围;其次,对打印、印刷的可疑笔迹材料也能鉴别;最后,在可疑笔迹材料数量相当充分的情况下,根据书面语言特征可直接认定书写人。当然,如果不是自述型笔迹,而是以听写、抄写方式形成的他述型笔迹,由于其具体内容并非出自书写人,则不能将反映书面语言习惯的特征作为认定书写人的依据,只能作为认定其起草人或撰稿人的依据。

(三)按笔迹的可视范围分类

对笔迹进行观察的可视范围通常有三个层次:宏观、中观和微观,以可视范围为标准,可将笔迹特征分为三类:宏观特征、中观特征和微观特征。该分类法最初由中国刑警学院几位学者提出,其基本思路是采用系统论中的层次分析法,将笔迹特征划分为宏观层次特征、中观层次特征、微观层次特征[6],笔者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概括。

笔迹宏观特征处于人肉眼能直接观察的视线范围,具有全局性,主要包含各种书面语言特征和文字布局特征。中观特征也处于人肉眼能直接观察的视线范围,具有局部性,主要包含写法、笔顺、搭配、比例、运笔等各种单字结构特征。微观特征处于人肉眼不能直接观察的视线范围,需要借助光学放大镜或其他仪器设备才能观察到,具有细微性,主要包含各种笔痕特征。

(四)按笔迹特征的价值分类

笔迹特征的价值,也称笔迹特征的鉴定价值,是指某一种或某一类特征在可疑笔迹检验实践中所起作用的高低、大小。按哲学家们的观点“存在即合理”,自然界的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性,而其价值的品位、质量则不是相同的,有时甚至相差悬殊。各种或各类笔迹特征作为分别存在于笔迹的实体,在可疑笔迹检验过程中,它们所能发挥的作用也不是相同或相等的。因此,以鉴定价值为标准,可将笔迹特征分为多个种类。

笔迹特征价值的分类不宜过于细化,档次也不宜过多,更不能以确定性数字来衡量和描述。否则,对特征的评价与把握上易导致认识上的主观片面。故按此标准,大体上可将笔迹特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即“高价值的特征”、“中价值的特征”和“低价值的特征”[7]。一类特征是指严重违反书写规范和规则、极具特殊性和个性化的特征。这类特征在人群中重复出现的概率非常低,因而在可疑笔迹检验中能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二类特征是指明显违反书写规范和规则、具有较高特殊性和个性化的特征。这类特征在人群中重复出现的概率较低,其鉴定价值仅次于一类特征,而又高于三类特征,在可疑笔迹检验中能发挥比较重要的作用。三类特征是指轻微违反书写规范和规则、具有较低特殊性和个性化的特征。其在人群中重复出现的概率较高,突出特点是在“形态”与“品质”上有着很大程度的共同性,因此其鉴定价值较低,对于区分不同人笔迹所能起到作用较小。

关于笔迹特征价值的判定,文件检验专业研究员王锦生先生经研究后归纳出7种方法:系统分析法、概率推算法、范围界定法、伪装剔除法、差异解释法、样本归一法、观照感悟法[8],被视为科学的、全面的、有效的评估笔迹特征价值高低的方法,并获得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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