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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公平性及撤销条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平也是合同的要件之一,如果合同明显或过分不公平,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这种文件称为共同条件或一般交易条件,或称附和合同、附意合同、标准格式合同等。在各国实践中,附和合同的公平性常常受到严格审查。附和合同的条款都是偏重于保护起草人利益的。美国法院常常以共同条件的内容违反公共政策或不公正为理由,宣告这种条款无效。

合同的公平性及撤销条件

公平也是合同的要件之一,如果合同明显或过分不公平,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英美法上有“uncontionability”的概念,其本意是违背良心,中国翻译为“显失公平”。所以,一般的不公平并不能成为撤销合同的理由,必须要让人感觉不公平已经到了违背良心的程度,才可以撤销合同。构成显失公平的一般条件是: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对合同条款作出有意义的选择,而合同条款不合理地有利于另一方。显失公平的合同,即不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无力选择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并且合同条款对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超过了合理的良心所能接受的程度。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02条规定,如果法院发现,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条款在制定时不公平,法院可以拒绝强制执行该合同,或仅执行不公平条款之外的该合同的其余部分,或限制不公平条款的适用以避免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美国法院在决定一个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时,考虑以下两个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因素时,才能构成显失公平,才可以撤销合同。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作出了有意义的选择。双方的交易地位是否平等;当事人是否有合理的机会理解合同的条款;是否被剥夺了决定签约与否的选择权;是否拥有进行实质性谈判的机会,这些被称为程序上的显失公平。

(2)合同的条件是否极不公平。这是实质上的显失公平。如果当事人声称或法院认为某合同或其中任何条款显失公平,双方当事人都应得到一个合理机会来提供有关商业条款及其目的和效果之证据,证实有关协议或条款在签约时是公正的,以便法院据以作出判决。(www.xing528.com)

现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垄断企业在进行交易时,往往不是同交易对方逐项商定合同的条款,而是事先就印备了一套文件,具体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对方同意签字,合同即告成立。这种文件称为共同条件或一般交易条件,或称附和合同、附意合同、标准格式合同等。在各国实践中,附和合同的公平性常常受到严格审查。附和合同或称标准格式合同,是一种由拥有优越于他方的交易实力的一方拟好,且在制定时未经与对方协商的合同。这类合同常常含有不公平的条款。附和合同的条款都是偏重于保护起草人利益的。因此,这种合同往往是在交易双方处于不平等的谈判地位的基础上订立的。对方即使认为这种合同条款不够公平合理,也很少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其唯一的选择是,或者照此签订合同,或者根本不签合同。要想改变这种合同条款是十分困难的,也是不太可能的。

附和合同对于实现真正合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附和方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附和合同往往没有机会理解合同的全部重要条件。

美国法院常常以共同条件的内容违反公共政策或不公正为理由,宣告这种条款无效。美国法还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引人注目”,即必须书写清楚醒目,足以引起对方的注意,否则,在程序上就有可能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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