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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货物风险转移规定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有些国家采取了所有权与风险分离的原则,以货物交付来划分风险。当事人发生违约会影响风险的转移。

国际商法:货物风险转移规定

(一)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

所谓物主承担风险,就是根据货物所有权的归属来决定风险的承担,所有权属于哪一方,就由哪一方承担风险,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采取这种原则的有英国、法国、日本等。当然,需要指出,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并不排除当事人在合同中就风险转移作出另外的约定。

1.英国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条规定,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不论货物是否交付,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2.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交付标的物之债,一经缔结契约的诸当事人同意,即告完全成立。交付标的物之债,自该物应当交付之时起,使债权人成为物之所有人并由其承担物之风险,即使尚未实际进行物之移交,亦同;但是债务人如已收到移交催告,不在此限;在此场合,物之风险仍由债务人承担。”这一规定的意思按照买卖合同来说就是,原则上合同成立即由买方取得标的物所有权,风险也由买方承担,不论是否已经实际交付;但是如果卖方迟延交付,而且买方已经进行了催告,则虽然所有权属于买方,风险却由卖方承担。这是为了惩罚卖方的迟延交付。

3.日本

《日本民法典》第534条“危险负担”第1款规定:“以特定物物权的设定或转移为双务契约标的,其物因不应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灭失或毁损时,其灭失或毁损,归债权人负担。”本条第2款规定,非特定物经特定化之后,适用前款规定。结合《日本民法典》第176条“物权的设定及转移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的规定,如果合同没有另外约定,买卖合同成立之时,标的物所有权即转移,买方即债权人成为标的物所有权人,就承担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

(二)交付时风险转移的原则(www.xing528.com)

由于所有权何时转移本身十分复杂,国际货物买卖又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将货物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联系在一起,在许多国家看来十分不便。因此,有些国家采取了所有权与风险分离的原则,以货物交付来划分风险。这些国家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斯堪的那维亚各国等。

1.美国

《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十分详细。它把风险转移分为没有违约时的风险转移和发生违约时的风险转移两种情况来规定。

在没有违约时,又分多种情形: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而货物需要交由承运人运输,则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送给买方时起,风险转移;如果货物存放于某一受托人处如某仓库中,无须移动即可交付,在卖方将代表货物所有权单据交付给买方时起,风险转移;如果卖方移交的单据不是所有权单据,买方需要受托人的确认才能提取货物,则在受托人作出上述确认之后,风险才转移到买方。

当事人发生违约会影响风险的转移。首先,如果卖方违约,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同,足以使买方拒收货物时,则在卖方消除货物缺陷,或买方接受货物以前,风险不转移;如果买方有理由撤销对货物的接受,则他有权就自己有效保险之不足部分,视为货物灭失的风险始终由卖方承担。如果买方在风险转移之前毁约,拒绝履行合同、拒绝接受货物,则在商业上一定的合理时间内,卖方有权就自己有效保险之不足部分,视为货物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当然,卖方准备交付的货物必须是已经特定化了的和符合合同的。

2.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446条第(1)款规定:“买卖标的物一经交付,物的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的风险即转移于买受人。自交付之时起,物的收益归属于买受人,物的负担由买受人承担。”第447条第(1)款规定:“经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送交至履行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的,自出卖人交付其标的物于货运公司、货运人或者其他指定的运送人或运送机构时起,标的物的风险责任转移于买受人。”根据这些条款,德国法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原则上风险应在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转移,在货物需要卖方办理运输送交给买方时,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风险即转移,无须真正交付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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