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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概述:国际商法对公司资本的规定及中国公司法修订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均作了具体的规定。中国公司法修订前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修正后删除了这一规定。

公司资本概述:国际商法对公司资本的规定及中国公司法修订

(一)公司资本的含义

广义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用以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所有资金和财产,包括公司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两部分。狭义的公司资本则仅指公司自有资本。[7]

公司的资本是公司开展业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第三人的最低财产担保。特别是对那些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来说,公司的财产是独立于股东的财产而存在的,公司资本的多少均对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

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均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大陆法系,有传统的公司资本三原则,就是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所谓资本确定原则,就是要求公司设立时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本,该资本金额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示,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资本额;所谓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额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后,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修改章程,公司资本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所谓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必须经常维持与公司资本额相当的实际财产,不得以公司的资本进行分红。

(二)公司资本的形式

1.货币

货币出资是最常见的出资形式。为了保证公司资本中有足够的现金,多数国家公司法对货币出资都规定有最低的比例。例如,德国、法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出资应占公司总资本的25%以上,意大利规定货币出资应占公司总资本的30%以上。我国《公司法》曾经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8] 2013年修正时删除了这一要求。

2.实物

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允许以实物出资,但通常要求一次付清,并需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如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实物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由于实物的价值直接涉及投资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为此各国公司法通常要求由中立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3.无形资产(www.xing528.com)

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权利资产等。和实物一样,它通常也须由中立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另外,由于技术价值上的不稳定性和变现上的不确定性,过高比例的无形资产可能会削弱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危及社会交易的安全,因此,有的国家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进行限制。

中国公司法修订前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修正后删除了这一规定。

(三)公司资本制度

1.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源自法国法。所谓法定资本制又称固定资本制,是指这样一种公司资本制度: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一次性全部认足(发起设立时)或全部募足(募集设立时),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如果要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根据法定资本制的要求,首先,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其次,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前全部认足或募足。最后,发起人在承诺出资后,必须实际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

法定资本制的优势在于:它能够保证公司拥有充实的资本,可以有效地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的发生。但是,法定资本制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其对资本充足的要求过严,限制了公司的尽快成立,而且公司设立之初全部资本即须全部认足或募足会导致某些公司资本的闲置,公司需要增资时,又须履行繁杂的程序,给公司增加额外的负担。因此,大陆法系不少国家公司法逐渐放弃了以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吸收了英美法系公司法的做法,而改为采用折中资本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折中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必一次全部筹足,其余股份可以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权也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的公司资本制度。例如,《德国股份公法》第202条规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登记后至多为五年的期间内,通过发行以出资为条件新股,将股本增加至一定的名义金额(授权资本)。”

2.授权资本制

这是被英美法系国家所广泛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所谓授权资本制是指这样一种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行情决定何时再予以发行。因此所谓授权资本(Authorized Capital),就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可以发行的资本的最高数额。根据授权资本制的要求,首先,公司章程既要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又要载明公司成立之前第一次发行的股份资本。其次,在授权资本制下,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发行资本(Issued Capital)、实缴资本(Received Capital)、授权资本同时存在,但各不相同。最后,发起人只需认购并足额缴纳章程所规定的第一次应发行的股份数,公司即可正式成立。

授权资本制具有如下优势:一是公司不必一次发行全部资本或股份,减轻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二是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发行剩余资本而不需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简化了公司增资程序;三是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发行资本,既适应了公司经营活动的现实需要,又避免了大量资金在公司中的冻结和闲置,能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益。当然,授权资本制也有其弊端:由于公司章程中的资本仅是一种名义上的数额,同时又未对公司首次发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其发行期限作出规定,因而极易造成公司实缴资本与其实际经营规模和资产实力的严重脱节,发生欺诈性的商业行为,易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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