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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优势与劣势分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合伙企业的优势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企业形式,在现代经济发展的今天依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从各国合伙企业的实践经验来看,其优势在于如下方面。目前将合伙企业当作征税实体的国家有西班牙、比利时、匈牙利、墨西哥等。有的国家如斯洛伐克、捷克、加拿大、土耳其、澳大利亚等国将有限合伙企业当作征税实体。美国法对于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定非常具体,对合伙企业的合并、分立或组建公司中纳税义务的承担都有具体的规定。

合伙企业的优势与劣势分析

(一)合伙企业的优势

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企业形式,在现代经济发展的今天依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从各国合伙企业的实践经验来看,其优势在于如下方面。

(1)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低,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中小规模资本,创造就业机会,进而活跃社会经济。

(2)合伙人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既降低了当事人的风险,又有利于筹集更多资金取得更广泛的业务联系。

(3)合伙企业共同管理、共同经营,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便于当事人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4)合伙不是纳税主体,不需要承担纳税义务。这只是普遍的情况。例外情况是有些国家不将合伙企业视为法人,但却将它们当作独立的征税实体。目前将合伙企业当作征税实体的国家有西班牙、比利时、匈牙利、墨西哥等。有的国家如斯洛伐克、捷克、加拿大、土耳其、澳大利亚等国将有限合伙企业当作征税实体。爱尔兰则规定合伙企业(不论普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均可依照法律规定选择作为或不作为征税实体。[2] 合伙不作为征税实体即合伙企业本身无须交纳企业所得税,仅合伙人依从合伙企业的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即可;而公司除股东就其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须交纳企业所得税。

美国法对于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定非常具体,对合伙企业的合并、分立或组建公司中纳税义务的承担都有具体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合伙本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只对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的这一税收优势,是很多投资者选择合伙的原因。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3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较为宽松,合伙企业的经营较少受政府干预。如合伙企业不要求公开企业财务年度报告,相比对公司的严格管理而言其经营自由度较高。(www.xing528.com)

(6)合伙企业可获得优惠的贷款利率。我国目前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从银行贷款的难度区别不大,但是在像美国这样信用体系相对比较健全的国家,这种区别非常明显。原因在于:由于担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银行对公司会比对合伙企业收取更高的贷款利率或要求提供个人担保;而合伙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由其自己的财产对银行做担保,所以银行会乐意以较低的利率贷款给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劣势

(1)受合伙人数量的限制,合伙企业难以大规模地筹集资金,行业拓展受到限制。

(2)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风险相对公司股东而言较大。

(3)合伙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特征,使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事务的管理和经营,不利于企业科学有效的管理。

(4)“人合性”的特点不利于合伙企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一旦产生矛盾或者有合伙人死亡或退伙,就会使得整个合伙企业陷入困境,从而可能导致解散。

由于这些弱点,合伙企业的发展易受到制约,因此合伙主要适用于中小型企业和家族式企业。

合伙企业不利因素的典型案例有:美国达拉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一个合伙人及其手下的四名律师为三家储贷协会提供法律服务,后者由于轻率投资和不良财务管理,倒闭后造成了超过10亿美元的亏空。该合伙人在其中扮演了颇不光彩的角色,为此被剥夺律师资格,并被判处监禁和巨额赔偿。由于其个人财产远不能弥补损失,上述时间内担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所有个人都被提起了诉讼,包括已退休的合伙人、已转到其他事务所的合伙人、新晋升的合伙人以及四十多个与储贷法律业务完全没有关系的合伙人都被牵扯进来。据说在法庭上,工作人员用投影仪逐一打出每个被告人的姓名和身家以及应该承担的赔偿额,许多家庭因此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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