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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中外定期租船合同的权利义务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日支付租金。以下根据北京中国租船公司制定的《中外定期租船合同》阐述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船壳、机器、设备处于充分有效状态,并按规定人数配齐合格船长、船员、水手。

国际商法:中外定期租船合同的权利义务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日支付租金。

国际上常见的定期租船标准合同有纽约物产交易所(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简称NYPE)制定的《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制定的《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以及我国租船公司制定的《中外定期租船合同》(Sino Time Charter)等。

以下根据北京中国租船公司制定的《中外定期租船合同》阐述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共3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船东保证条款

1.船舶适航

(1)船东保证在交船之日及在整个租期内船舶与船东提供的船舶规范相符,如有不符,租金降至足以赔偿承租人遭受的损失。(2)在交船之日及在整个租期内,船舶紧密坚实、牢固,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各方面适于货运。船壳、机器、设备处于充分有效状态,并按规定人数配齐合格船长、船员、水手

2.航行范围

期租约中,通常船东只保证承租人在有限的营运范围内活动;超出该范围,则由承租人承担船舶保费和其他一切损失。如本船航行中国受阻,租船人有解除租约的选择权。

3.交船

船东要向租船人发出预计交船日和确定交船日通知,交船日船东未准备就绪并交付,则承租人有解除租约的选择权。交船时,货仓须打扫干净,适于接收货物。交船港口应是租船人指定的、能安全浮起的港口。租船人接受了交船,不构成承租人放弃其依据租约享有的权利。

4.船东供应项目

船东供应并支付船长、船员、水手的全部食品、工资、领事费及其他费用;供应并支付甲板、房舱、机舱照明及必需用品;供应并支付全部润滑油及淡水、船舶保险金及修船和保养费。

5.提单(www.xing528.com)

《海牙规则》不适用于租船合同,却适用于租船合同下签发的已转让给第三者的提单。中国租船公司的期租约规定,根据船长签发的或应承租人要求授权承租人签发的提单,船东或其经理人作为承运人,按《海牙规则》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对提单下所载货物的短少、灭失、残损负责。

(二)租船人责任条款

1.租船人供应项目

租船人供应并支付航行所需燃油、港口、运河、码头的各种捐、税、费以及装舱、理货、上船执行公务官员所需的各种费用。

2.租金

与航次租船合同不同,租金不考虑货物重量或航线。中国期租约规定的租金是按船舶载重吨每月计算,每半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在交船后7个银行营业日内支付。以后各次在到期日前7个银行营业日内预付。租船人未履行支付义务时,出租人有权撤船并可对船上货物行使留置权。

3.停租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承租人有停止支付租金的权利:(1)船东违反船舶规范与适航义务以及其他租约的义务,导致停工和时间延误;(2)船舶或货物遇到海损事故及维修造成延误;(3)船长、船员或水手罢工、拒航或失职;(4)因船东及雇用人员的原因导致船舶被扣留;(5)因恶劣天气发生的绕航、折返或挂靠非租船人批示的港口;(6)因装卸设备损坏导致开工不足或时间延误。当延误时间达6周以上,租船人有解约的选择权。停租时间可计入租期内,并且因时间延误导致的额外费用(装卸工的停时费、罚金等)由船东承担并可由承租人从租金中扣除。

4.租期和还船

租期届满,租船人应将预计还船时间和港口提前10天通知船东。返还的船舶应保持与出租时大体相同的良好状态并应在安全、没有冰冻的港口返还。当还船日超过租期时,则按返还时较高租率支付超期租金。

5.装卸

装卸工和理化员由租船人安排,但作为船东的雇员,接受船长的指示和指导。因此,租船人对装卸人员的疏忽、过失或判断错误,对引水员或装卸人员因疏忽或装载不良造成船舶灭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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