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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中产品责任原则及承担责任规定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将其分为两类:一是对生产者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二是对销售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上述《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生产者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且导致了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即构成产品责任。因此,缺陷产品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国际商法》中产品责任原则及承担责任规定

对于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将其分为两类:一是对生产者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二是对销售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上述《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生产者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学者一般认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对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或称为严格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且导致了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即构成产品责任。原告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原告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失;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对缺陷产品销售者的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或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对销售缺陷产品没有过错的,对损害不承担责任。因此,缺陷产品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且,在确定销售者的过错责任时,我国法律采用过错推定方法,将举证责任倒置,即如果销售者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在其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根据这一规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还说明,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害人可以是任何因缺陷产品遭受损害的人,包括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及其他任何因缺陷产品而遭受损害的人,并不要求受害人必须与责任主体有合同关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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