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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重要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时起一直在实践中坚持绝对豁免原则。我国政府在国际会议上已经公开表示限制豁免主义也有合理的内核,明显体现了限制豁免主义的趋势。国家豁免理论方面,我国学术界愈来愈多的学者开始支持限制豁免理论。基于前述诸多方面的事实,我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仍然是国际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21世纪的今天,绝对豁免理论已经不再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

中国国家豁免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重要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时起一直在实践中坚持绝对豁免原则。在1949年“两航公司案”、1951年“永灏油轮案”、1953年“威尔斯法哥银行存款案”和“纽约运通银行存款案”、1957年“贝克曼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1977年“海后一号轮案”和1979年“湖广铁路债券案”中,我国政府均坚持了绝对豁免的立场。[14]

随着1976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的颁布实施,限制豁免理论被愈来愈多的国家接受,但我国并未因此改变自己的立场。1986年,李浩培先生在对世界各国关于国家豁免权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后指出:“最多只能断言,现在已经出现了有限豁免的特殊习惯国际法。但是,特殊习惯国际法只能在接受该习惯国际法的国家之间适用,而不能适用于一切国家。因此,按照国际法,像美国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的规定,把有限国家豁免原则扩大适用于仍然坚持古老习惯的那些国家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并且将构成对那些国家的主权、独立尊严的侵犯。”[15]

李浩培先生的研究结论是:“晚近出现的有限国家豁免原则既不必要,又不合理,也不切实可行。”[16]

由此可见,直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仍属于“坚持古老习惯的那些国家”之一。21世纪的今天,虽然我国政府在国家豁免权问题上仍然坚持绝对豁免原则,但立场已经明显缓和。我国政府在国际会议上已经公开表示限制豁免主义也有合理的内核,明显体现了限制豁免主义的趋势。[17]

我国政府在关于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实践与以前相比也有明显不同。在1979年湖广铁路债券案中,我国政府坚持绝对豁免原则,不仅拒绝接收传票,而且一开始就拒绝应诉,并通过外交途径,向美国国务卿提交备忘录,迫使美国国务院向美国受理案件的法院施加压力,最后通过外交手段使美国一审法院撤销其已经作出的“缺席判决”。但在20多年之后的2003年仰融诉辽宁省政府侵占财产案中,[18]我国外交部没有拒绝美国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美国法院的传票,[19]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没有通过外交手段向美国法院施加压力,我国国务院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对美国一审和二审法院依据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作出的判决结果均未明确反对。国家豁免理论方面,我国学术界愈来愈多的学者开始支持限制豁免理论。[20]

国际社会实践方面,目前采取限制豁免理论的国家与采取绝对豁免理论的国家相比,前者数量已明显超过后者。另外前已述及,前外交部长李肇星已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代表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总体上肯定限制豁免理论的《国家豁免公约》。基于前述诸多方面的事实,我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仍然是国际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21世纪的今天,绝对豁免理论已经不再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限制豁免理论取代绝对豁免理论,是国际法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1]本章是在本书主编秦瑞亭著的《冲突法的理论与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十五章的基础上修改而成。

[2]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0页。

[3]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页。

[4]梁淑英:《国际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33页。

[5]如意大利最高法院1886年关于阿韦尔萨市精神病院诉希腊领事蒂帕尔道斯案的判决,参见李浩培:《李浩培文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28-529页。

[6]刘想树:《国际私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2页。

[7]李旺:《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9-350页。

[8]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页。(www.xing528.com)

[9]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75页。

[10]郭玉军、徐锦堂:《论国家豁免的相对性》,《武大国际法评论》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基于国家豁免问题的重要性以及各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联合国大会于1977年12月19日便通过第32/151号决议,建议国际法委员会着手研究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法律,以发展与编纂这方面的规则。

[12]本章关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内容介绍依据“中国网”公布的《公约》汉语文本,载http://www.china.com.cn/law/flfg/txt/2006-08/08/content_7057527.htm,访问时间:2006年11月21日。

[13]该项规定不适用于军舰、辅助舰艇或者一国拥有或经营的、专门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活动的其他船舶或者该船舶所载运的任何货物,也不适用于国家拥有的、专门用于或意图专门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的任何货物。

[14]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8-289页。

[15]李浩培:《李浩培文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29页。

[16]李浩培:《李浩培文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31页。

[17]郭玉军、徐锦堂:《论国家豁免的相对性》,《武大国际法评论》第1卷,第111页。

[18]关于仰融案的案情介绍和仰融案一审与二审判决书原文可从http://www.fawang.net/Article/gjf/200610/2490.html下载。

[19]何其生:《域外送达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228页。

[20]关于国家豁免问题的各种观点以及相关文献资料,仅请参见郭玉军、徐锦堂:《论国家豁免的相对性》,《武大国际法评论》第1卷,第90-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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