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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二版:当事人自治原则的产生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自治原则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但该原则的起源问题至今仍是学术界的未解之谜。上述各国立法、司法实践和众多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法研究院的决议表明,当事人自治原则目前已成为国际习惯法承认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私法第二版:当事人自治原则的产生

当事人自治原则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但该原则的起源问题至今仍是学术界的未解之谜。允许当事人选择解决其争议的法律的思想在托勒密时代 (公元100—160年)的古埃及就已经萌发。[12]可以肯定的是,早在19世纪之前,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对于确定准据法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即已经被承认。[13]法国学术界公认杜摩林是当事人自治原则的创始人,但这一观点在德国受到了众多学者的质疑。[14]我国国际私法泰斗李浩培先生认为,当事人自治理论的创始人不是法国杜摩林,而应是荷兰的乌里希·胡伯,因为胡伯主张,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缔约地之外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时,缔约地法应让位于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15]

根据现有资料,当事人自治原则正式获得立法认可是在18世纪以后。1760年,英国著名法官曼斯费尔德勋爵在罗宾逊诉布兰德案中适用了英国法作为合同准据法,因为他认为当事人双方缔结合同时意在适用英国法,这可以视为普通法国家关于当事人自治原则的最早判例。[16]

在曼西尼影响下,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第9条正式采用了当事人自治原则,这可视为欧洲最早承认当事人自治原则的成文立法。[17](www.xing528.com)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当事人自治原则发展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海牙1955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1986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和1980年《罗马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均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自治原则在合同冲突法领域的首要地位。1991年,荷兰国际法研究院在第65届全体会议上通过《关于私人间国际契约中当事人自治的决议》,明确规定当事人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上述各国立法、司法实践和众多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法研究院的决议表明,当事人自治原则目前已成为国际习惯法承认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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