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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二版:解决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促进区际民商事交往和方便当事人的目的出发,尽快在我国四个法域之间订立关于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区际协定或者安排,是解决我国区际平行诉讼问题的理想方案。在该方案成为现实之前,各法域可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对自身管辖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发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管辖权裁定不当,予以撤销。

国际私法第二版:解决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

我国各个法域关于民商事管辖权规定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导致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即不同法域的法院对同一案件同时享有管辖权或者都拒绝行使管辖权的现象,前者称为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后者称为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尤其是积极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内地与港澳台之间“一事两诉”现象不时发生,这既给法院和当事人带来严重不便,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区际民商事交往的健康发展。从促进区际民商事交往和方便当事人的目的出发,尽快在我国四个法域之间订立关于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区际协定或者安排,是解决我国区际平行诉讼问题的理想方案。在该方案成为现实之前,各法域可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对自身管辖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发生。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香港法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管辖制度;内地现行立法虽未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但内地法域有影响的立法建议均明文规定了该原则。[19]

我国内地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对不方便法院原则持明确肯定态度的案例。在1993年东鹏贸易公司诉被告东亚银行信用证纠纷一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适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20]

在住友银行有限公司与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中,住所地位于香港的新华公司与住所地位于香港的住友银行有限公司签订融资贷款协议,双方在贷款协议第23.2条和第23.3条中约定了管辖权选择条款并约定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后来双方就贷款协议发生纠纷,原告新华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友银行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由香港法院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本案当事人均系在香港注册登记成立的法人,该融资贷款协议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香港,当事人又选择香港法作为贷款协议准据法,从方便诉讼的原则考虑,本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本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管辖权裁定不当,予以撤销。[21](www.xing528.com)

另外,各法域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协议管辖,也不失为解决我国区际管辖权积极冲突的一个可行方案。对于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各法域可借鉴《国际私法示范法》的规定,在其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必要管辖条款”,以避免“拒绝司法”的不合理现象出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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