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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由价值教育贯穿罪犯服刑,发挥惩罚的威慑与预防作用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到自由刑执行领域,以至于人们普遍性地对监狱剥夺罪犯自由这一惩罚功能的本质在认识上出现了偏颇。同样,对于大墙外的自由人来说,如果人人都能意识到自由的价值,那么他们也就理解了监狱惩罚功能的本质,监狱剥夺罪罚自由的惩罚功能对于社会自由人必将产生的积极的威慑、预防作用。

将自由价值教育贯穿罪犯服刑,发挥惩罚的威慑与预防作用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自由作为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愈加凸显珍贵,无论对于个体还是国家,都是如此。尽管中西方自由文化传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自由的价值惠及的民众却是不分国度的。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普世性的价值,在中国语境中由于受诸如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传统文化中自由的价值观一直较为缺乏,即便是今日,关于自由的话语在某些情况下依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人们的自由观念普遍较为薄弱,人们对于自由价值的重视程度远远滞后于自由的价值本身。具体到自由刑执行领域,以至于人们普遍性地对监狱剥夺罪犯自由这一惩罚功能的本质在认识上出现了偏颇。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来看,自由属于精神层面的需求,大多数罪犯的物质条件较差,再加上受教育程度也较低,导致对自由的观念不是很强。即便是在被剥夺自由的情况下,也很少人会从自由的角度去反思犯罪的成本。所以,有了本文开始所讲的“监狱除了没有自由,其他都还不错”的认识,自由价值在有意无意中出现了“让位”。

可以说,没有人会不喜欢自由,包括罪犯。但对于罪犯而言,喜欢自由并不代表其真正理解了自由的崇高价值;相反,罪犯更多只是从趋乐避苦的需要去理解自由的价值,因此也往往会在趋乐避苦的过程中忽视自由乃至抛弃自由。所以,罪犯对自由的认识往往是片面、肤浅、模糊甚至错误的。而事实上,自由作为一个真正的科学意义上的内涵丰富的概念,在大多数罪犯的世界观里其实是并不存在的。真正崇尚自由的,是那些具有道德修养和法治观念的人。“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46]因为,罪犯首先因犯罪而亵渎和背叛了自由。[47](www.xing528.com)

入狱后,罪犯人身自由被剥夺,不论其感受如何,监狱的惩罚功能已经开始启动。在“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工作方针的指导下,监狱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罪犯采取一系列的教育改造措施,包括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从提高罪犯服刑能力、综合素养来讲,这些内容不可谓不重要。但也不难发现,其内容存在着一个重大缺憾,那就是人的自由价值观教育。试想,当罪犯能够从思想深处真正重视自由、理解自由、珍惜自由的时候,他们才会真正体会到监狱的惩罚。而“惩罚能够激活罪犯的良心,具有赎罪作用”,[48]这对于促使罪犯真诚悔悟、预防重新犯罪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远比灌输式的说教、强制式的命令更具有实际效果。同样,对于大墙外的自由人来说,如果人人都能意识到自由的价值,那么他们也就理解了监狱惩罚功能的本质,监狱剥夺罪罚自由的惩罚功能对于社会自由人必将产生的积极的威慑、预防作用。鉴于此,开展自由价值教育应成为教育改造罪犯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内容,从新收入监开始直至重返自由社会,为罪犯再社会化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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