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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务公开的三个层次及禁止公开内容的压缩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笔者认为,整个公开的内容可划分为三个层次。在本次试点工作中,司法部再次强调了两个方面的公开:一是事关罪犯服刑的有关内容。由于笔者采用的是广义的狱务公开概念,因此,有些通常意义上被理解为狱务公开例外事项的信息在笔者看来属于限制公开的内容。由此可见,在司法公开得以充分倡扬的时代背景下,在广义的狱务公开的视野下,禁止公开的内容被逐步压缩,在狱务信息中仅占有极小的比例,但仍然以一种独立的样态存在。

狱务公开的三个层次及禁止公开内容的压缩

根据监狱工作的性质和具体内容,开展狱务公开工作应该有所侧重和区别,以确定信息公开的程度、对象和范围。据此,笔者认为,整个公开的内容可划分为三个层次。

1.绝对公开的内容

对于这类狱务信息,监狱机关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罪犯和其家属公开,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司法部2001年《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狱务公开的文件目录,即属于这部分内容,明确了狱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一步细化了公开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监督途径、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在本次试点工作中,司法部再次强调了两个方面的公开:一是事关罪犯服刑的有关内容。比如,罪犯的权利义务,他的考核、他的奖惩,以及与罪犯相关的假释、保外就医等,他需要什么样的条件,需要什么样的程序,实行这些考核,他的结果是什么,要进行公开。二是监狱管理工作。监狱怎样进行管理工作,怎样进行教育,如何安排罪犯的生活、劳动等,这些都要公开。这些公开的内容不仅向罪犯公开,同时也要向罪犯的家属和社会公开。

当然,绝对公开的内容显然不应仅仅限于上述监狱职能和执法规范,还有许多内容应该纳入其中,比如经费预算情况、社会热点案件的进展情况、狱务年度工作报告等。

2.限制公开的内容(www.xing528.com)

限制公开的内容是指对公开的对象、时间、方式等附有附加条件的狱务信息。比如,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提请评审过程中,不同的层级(包括罪犯、监区、科室、驻监检察室、委员会、行政办公会)对其展开讨论的具体意见是不能对公开对象进行公开的,但其评审结果是对公开对象进行公开的。由于笔者采用的是广义的狱务公开概念,因此,有些通常意义上被理解为狱务公开例外事项的信息在笔者看来属于限制公开的内容。比如,涉及罪犯个人隐私的事项、罪犯改造的信息通常基于保护罪犯个人隐私权的角度,一般不对社会主动公开,罪犯亲属要通过申请才能进行公开。

3.禁止公开的内容

禁止公开的内容是指不得向监狱机关以外的任何主体(包括公众、罪犯及其亲属)公开的狱务信息。作为国际公认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基本原则,公开原则已经呈现出贯穿于整个刑事执行过程的趋势。由此可见,在司法公开得以充分倡扬的时代背景下,在广义的狱务公开的视野下,禁止公开的内容被逐步压缩,在狱务信息中仅占有极小的比例,但仍然以一种独立的样态存在。比如,《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不得公开的事项,属于绝对禁止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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