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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监狱工作:实现狱务公开,长效机制生根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狱务公开层次性的落实,要把握原则,依法公开,有益公开;模糊地带,谨慎公开,可控公开。五是建立狱务公开评估机制。为达到监狱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三统一,狱务公开工作除了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开展阶段评估外,专项评估也是非常必要的,并且评估的主体应多元,最好是第三方,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实现狱务公开的价值目标。

上海监狱工作:实现狱务公开,长效机制生根

对于狱务公开层次性的落实,要把握原则,依法公开,有益公开;模糊地带,谨慎公开,可控公开。这是因为监狱是个功能性社区,有其特殊性和功能性。因此,在保密原则的前提下,笔者建议:一是健全告知机制。仅用口头告知的形式缺乏规范性,告知又难以监督,应当既采取口头告知的形式,又采取书面告知的形式为宜。因为,书面告知的形式可避免随意性,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规范统一,同时根据告知对象的具体情况,还应当辅以口头告知,以便使每个被告知对象真正了解被告知的内容。二是建立考核追究机制。上级部门要对监狱狱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目的就是引导各级部门从“被动”变为“主动”推进工作;监狱考核此项工作,除发挥引导作用外,最终目的是加强监狱内部正规化管理,提升民警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责任追究办法也要明确,如:北京、江苏、四川等地监狱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就是其中一例;对民警严重违反狱务公开的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罪犯权利行使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三是建立健全狱务听证制度。借鉴国内外相关公开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该制度是指监狱在作出处理决定前,为使处理决定公正、合法,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以及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范围应当涵盖罪犯减刑、假释、加刑、严管、禁闭等。四是健全执法监督工作落实机制。可以学习香港地区太平绅士巡狱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定期座谈、释前谈话、质询答复、查处反馈等常态化机制,坚持开展执法监督,为不断提升监狱公正文明执法水平发挥了支持保障作用。五是建立狱务公开评估机制。为达到监狱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三统一,狱务公开工作除了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开展阶段评估外,专项评估也是非常必要的,并且评估的主体应多元,最好是第三方,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实现狱务公开的价值目标。

【注释】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治理现代化有民主(要求公开)、法治(规则意识)、科学化(科技提升)三个标准。监狱现代化也必须达到这三个标准。

[2]陈飞星:《人类——环境系统的层次分析——兼谈社会、经济等概念及关系》,《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12期。

[3]董春雨、姜璐:《层次性:系统思想与方法的精髓》,《系统辩证学学报》2001年第1期。

[4]该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5]该公约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6]该计划规定,知情权是人类尊严、平等和公正的和平之基础,是公民参与、良好治理、行政效率问责制和打击腐败、新闻媒体和新闻调查、人类发展、社会包容及实现其他社会经济和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

[7]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指出,狱务公开就是要把监狱的工作能够公开的事项向罪犯和社会公开。它是我们推行政务公开的一个组成部分。

[8]冯建仓:《中国监狱服刑人员基本权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9]狱务公开的方式也可从公开载体的角度进行分类,即传统的和现代的。

[10]这里的刑事执行是指狭义上的监狱执法,不包括社区矫正。

[11]所谓“漏水效应”现象,就是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往往给执法行为打上折扣。例如,接见时对待罪犯亲属的态度,犹如对待罪犯一样,采取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而不是一种平等的态度;在平时工作中,一些民警的法言法语使用不规范,类似罪犯口中的“老大粗”,法律素养有待提高。(www.xing528.com)

[12]张晓菲、黎璐玮等:《狱务信息公开实证研究》,《中国司法》第49期。

[13]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罪犯和其亲属提出的一些要求与监狱制度相冲突。外省籍罪犯提出,他们常年接见一般很少,是否可以延长通话时间,如5分钟的为10分钟,10分钟的为20分钟;又因外省籍罪犯的亲属一般也是离开家乡在其他地方流动打工,故没有固定电话,只有移动电话。但制度规定,只能打固定电话,本来可以联系的却被硬性隔断了。

[14]在司法部下发狱务公开工作文后,不少监狱工作积极性较高,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个别监狱举办监狱开放日活动,后停止了。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15]如果是前者,那应该显示改造犯人的主要成果才是;倘若是后者,宜多反映思想教育、制度管理方面的特色和经验,大可不必向社会展示罪犯过“世外桃源生活的图景。

[16]赵运恒:《罪犯权利保障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0页。

[17]但因监狱工作有特殊性,不是所有工作都需要展示。

[18]徐显明:《“人道”是受刑人人权理念的精神基础》,《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3期。

[19]尤其是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建议的内容是提炼上海市南汇监狱在推进试点工作过程中的做法。

[21]三类清单与前文提到的绝对公开、限制公开和禁止公开是一致的。

[22]及时,强调的是狱务公开的时效性:什么情况下要公开?热点第一时间要公开,否则造成工作被动。

[23]张晶:《认识服刑人员权利特征的另类角度》,http://zhguodiyijingcha.bokee.com,200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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