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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治进程受制于法律不完善及冲突条款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逻辑理性方面的良法状态不足体现在:从宏观层面来看,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从中观层面来看,《监狱法》的不完善;从微观层面来看,监狱内部制度的不完善。此外,《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彼此之间亦存在着大量冲突的条款。法律体系间缺乏协调性。总之,监狱内部大量的制度规定总体呈现繁杂冗余的特征,严重制约着监狱法治化进程。

监狱法治进程受制于法律不完善及冲突条款

逻辑理性方面的良法状态不足体现在:从宏观层面来看,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从中观层面来看,《监狱法》的不完善;从微观层面来看,监狱内部制度的不完善。

1.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大法,包括《刑法》《刑诉法》《监狱法》以及其他刑事法律规范在内的监狱法律体系。但是,这一体系并不完善,具体表现在:(1)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如《监狱法》与《宪法》之间的冲突。《监狱法》第47条规定除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外,监狱有权检查罪犯的通信;而《宪法》第40条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有权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此外,《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彼此之间亦存在着大量冲突的条款。(2)法律体系间缺乏协调性。如《宪法》和《刑法》都对“特赦”做了明确规定,而《监狱法》对“特赦”内容却没有涉及,彼此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和协调。(3)在某些领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加之法律的滞后性和立法技术不足等因素,导致监狱执法实践中时常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如:关于罪犯重大疾病诊治、罪犯聘请律师、外国籍罪犯管理教育、罪犯人权保障、艾滋病罪犯管理教育等方面,都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的境况,严重影响监狱法治进程。

2.《监狱法》的不完善(www.xing528.com)

《监狱法》的颁布曾极大地促进了监狱法治进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狱法》自身的不足逐渐显现,主要缺陷体现在:(1)从立法技术来看,《监狱法》条款存在立法语言内容模糊、含义不清,章节名称不准确,部分条款原则性过强,缺乏实际执行力等;(2)从立法体系和结构来看,《监狱法》的立法地位有待提高,立法规模过于狭窄,章节结构不够科学,缺乏严密的程序性规定等;(3)从立法内容来看,条款缺少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条款内容存在缺少、遗漏等现象,造成执法实践中时常出现无法可依的境地,部分条款内容不够精细、准确性不强等。

3.监狱内部制度的不完善

监狱系统存在大量的指导具体执行行为的内部制度,它们的存在有着一定的必要性、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内部制度规定不统一,不同单位往往存在着不同的制度规定;内部制度过多、过杂、过乱,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有的制度上位法律依据不足,有的仅仅是决策者个人意志的反映;有的制度的执行甚至可能会侵犯民警、罪犯的权益;有的制度缺乏实际执行力,不具有可行性;有的制度与制度之间,甚至与上位法律法规和政策之间存在抵触,等等。例如,某监狱为防止民警携带违禁品入监,对民警进入二门卫进行搜身的规定;罪犯发生违法、违纪要对主管民警进行处罚的规定;监组一人违纪全体组员都要受到株连惩罚的规定;监狱民警办公桌上不允许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的规定;罪犯读书要记清读了多少字数等类似的“奇葩”规定,不仅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缺乏人性化,违背基本的常识常理,更何谈良善!总之,监狱内部大量的制度规定总体呈现繁杂冗余的特征,严重制约着监狱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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