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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政府法治的新时代:杨海坤教授研究论文选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的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认识客观规律、并用以改造世界谋取幸福的重要工具,因而它是历史上最进步的法律,是民主性和科学性高度统一的法律。社会主义行政法的民主性首先体现在我们的行政法是由人民制定的,它代表了人民的利益,体现了人民管理国家的民主精神。

走向政府法治的新时代:杨海坤教授研究论文选

社会主义社会按其本质来说是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科学组织起来的、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社会,这是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创始人的设想,也是无产阶级和全体人民憧憬并为之奋斗的社会目标。实践证明,社会主义社会还需要存在国家(列宁称之为“半国家”,与历史上剥削阶级国家相区别);还需要国家管理,还需要法制建设(包括行政法)。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认识客观规律、并用以改造世界谋取幸福的重要工具,因而它是历史上最进步的法律,是民主性和科学性高度统一的法律。

对于社会主义法律,特别是社会主义行政法的民主性、科学性重要意义的认识,并不是一开始就为人们掌握的,而是我们总结了三十多年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后才获得的。全国解放初期,党领导全国人民建立各级人民政权,与此同时制定了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和组织法规,从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通过《五四宪法》时期,当时通过的许多行政管理法规不仅体现了人民翻身初步当家作主的民主性,而且符合当时社会发展需要,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和国民经济恢复、发展等中心任务的完成起了重要作用。可是,随着党的指导思想出现严重偏差,国内正常政治生活出现问题时,同整个法制建设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状态一样,行政法也被搁置一边了。十年动乱中,国家行政管理遭到灾难性破坏,在“带‘长’字的统统靠边站”“反对修正主义‘关、卡、压’”的口号声中行政机构处于瘫痪状态,另一方面各种服务于“以阶级斗争为纲”,搞层出不穷运动的临时机构丛生,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积重难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为了全面开创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人们普遍感到必须进行国家领导制度和行政机构的改革,必须加强行政立法,使行政立法真正走上民主化、科学化的轨道

社会主义行政法的民主性首先体现在我们的行政法是由人民制定的,它代表了人民的利益,体现了人民管理国家的民主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广,行政法管理经济、文化、军事等各方面职能在加强,它不仅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安宁稳定的有力工具,而且成为积极发挥政府行政职能,积极发展人民民主,为人民谋取福利的重要手段。(www.xing528.com)

同时,民主性还充分地体现在我国行政法的内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査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这些规定本身就是我国行政法的最高渊源,为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督法、行政诉讼法等具体行政立法提供了依据。

行政法的民主性必须通过它的科学性表现出来,才能达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在行政法中有相当多的内容是以科学的行政管理原则和方法为其内容的,因此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必须建立在行政管理科学化的基础上。例如要使经济行政法真正在管理和组织经济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经济行政法的各种规范就必须深刻把握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运动规律、生产力发展规律以及某些自然规律。如果行政法规范违背这些规律,就会在铁的经济规律面前变成一叠废纸,或者给经济发展造成严重损害。过去我国行政管理的主要失误表现在忽视它的科学性方面,不是依靠科学的行政法制来进行管理,而是单纯地所谓依靠“政策”,而有些人把行政决策仅仅看作行政首长“拍脑袋”的产物,因此唯意志论盛行,政策忽左忽右,朝令夕改,造成行政效率低下、官僚主义等弊病。其实,行政决策本身是一件严肃的事情,行政决策要科学化必须做到法制化。任何决策要经过法定程序讨论、通过,才能有效。现在,我们的四化建设迫切需要科学的高效的行政管理,就要求在行政管理的所有方面(决策、执行、咨询、信息、监督等)都严格按照客观规律办事,都要求有完备的立法形式来维持和巩固管理的权威效能,因此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是并行不悖的。与此同时,行政法作为反映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法律工具一定要把自身建设在科学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成为提高行政效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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