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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及趋势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而又具有特殊性的一种社会关系。目前的讨论集中在这一点上,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法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以隶属性为特征的,因此,行政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及趋势

行政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而又具有特殊性的一种社会关系。有关行政法律关系的讨论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进行: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还是调整的结果?《行政法概论》一书认为:“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称为行政上的法律关系,也称行政法律关系,或行政法关系。”有人对此提出商榷意见,认为一定的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结果,据此,行政法律关系应该是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结果。把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当作调整的对象是不合适的。

第二,如何分析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学基础理论认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内容是构成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然而,行政法律关系要不要按这三要素进行分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究竟仅仅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包括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法学界还存在着不同的意见。目前,不少行政法著作及文章回避主体、客体的提法而采用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提法,实际是感到以三要素去分析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着困难。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该按构成法律关系的理论来指导行政法律关系的研究。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认为过去相当多的行政法著作都把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唯一的主体,而在当代,则应当把所有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并享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当事人都看作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中国家行政机关可称为行政主体。社会主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外延的这种扩大是因为,从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出发,不应该把作为国家管理活动参加者的公民看作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www.xing528.com)

第三,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目前的讨论集中在这一点上,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法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以隶属性为特征的,因此,行政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消灭往往由行政机关单方面确立,而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平等、自愿、互利的关系是不同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我国行政机关同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虽不是对等关系,但各方都享有行政法上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违反行政法都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而且,尽管在一部分行政法律关系中确实存在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的特点,但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也要受到相对当事人的监督,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同样适用,不能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行政法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平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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