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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及发展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法学界一致认为,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十分必要。但在行政诉讼的概念及我国应建立什么样的行政诉讼制度等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理解。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行政诉讼是一种以一方当事人,即公民或社会组织为原告,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作的起诉和请求审判的行为。因此,由行政机关按程序进行处理的过程是行政诉讼制度必要的组成部分。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及发展

行政诉讼是行政法制监督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通过诉讼形式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活动,其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使受到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损害的人得到赔偿或补偿。行政诉讼问题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以往行政法教科书中不讲这个问题或只对外国行政诉讼制度作些介绍。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属于行政诉讼范畴经济行政案件常由经济庭、民事庭审理。

行政法学界一致认为,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十分必要。但在行政诉讼的概念及我国应建立什么样的行政诉讼制度等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理解。

关于行政诉讼的概念,学术界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有关诉讼当事人参加下,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解决具体争讼的活动。行政诉讼既然是一种诉讼,就必须在法院运用司法程序审理案件。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行政诉讼是一种以一方当事人,即公民或社会组织为原告,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作的起诉和请求审判的行为。行政诉讼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作为行政诉讼的起点;当事人不向法院申诉的行为不属于诉讼请求。有的学者指出,宪法第四十一条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违法失职行为而侵犯公民权利应负法律责任的原则规定,这项原则规定是发扬民主、保障民权、控制权力的法制要求,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与公民在法律面前处于平等地位的法律保证。基于违法者自身不能自行断案这一通则,受侵害的公民向法院起诉或向检察院检举,具有更广泛、更基本的好处。有些同志把行政诉讼称为行政司法,他们对上述看法作进一步的阐发,认为各级政府集管理与诉讼双重职责于一身的做法不符合行政管理科学分工的原则,也不符合国外行政诉讼发展的趋势。他们指出,行政机关代行行政司法职权正反映了我国行政司法制度不健全的状况,这种状况已不适应今天形势发展的要求。

另一种对行政诉讼概念的理解属于较为广义的理解。这种理解认为,行政诉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因发生行政纠纷,依法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解决的一种诉讼活动。这种意见认为,从各国解决行政纠纷的实践来看,行政纠纷数量多、范围广,解决这种纠纷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常常先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行政案件在提交法院之前一般都在行政机关内部由独立的或不独立的机构按行政程序调解、仲裁或重新处理,只在相对当事人不服这种处理时,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由行政机关按程序进行处理的过程是行政诉讼制度必要的组成部分。(www.xing528.com)

有关行政诉讼讨论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诉讼机构和具体制度。论者对此有不同的设想。有的提出,为解决我国的各类行政纠纷,首先要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引起行政纠纷的根源,如加强行政机关岗位责任制等,同时应对我国已经建立起来的经济合同仲裁制度等方面的经验加以总结,使其在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行政诉讼制度时就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还要抓紧制定统一的或分类的行政诉讼法,把行政裁决和法院审理两个阶段有机统一起来。至于在法院系统内建立什么样的诉讼机构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建立统一的自成体系的行政法院或可设立分散的行政裁判所,不服裁判者,可上诉到上级裁判所或主管首长或正式法院;另有不少同志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可以仿照人民法院内设立经济庭的形式,在人民法院内专设行政庭,专门受理行政案件。有的同志还指出:行政法制是由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三部分构成的完整的行政法制体系。现在我国行政管理法制的现状是:行政法落后于其他部门法,行政司法落后于行政立法,行政诉讼法落后于行政实体法。因此,行政法学界的一致意见是:应抓紧制定行政诉讼法,尽快设立专门行政诉讼机构,使我国行政诉讼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共同构成并列、健全的三大诉讼系统,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为完善。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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