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行政创立的根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或称依法行政原则,其宗旨即要由行政法来规范行政,实施行政法才是行政的本职和根本目的,行政活动应由法律划定范围,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法律拘束。随着实践的发展,这种消极的依法行政思想,已不能符合现代行政需要,“积极的”“机动的”行政法治思想产生:行政行为乃是行政法发展的动力,法律必须配合行政、适应行政,为行政活动提供合理根据。行政机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仍有一定的自由决定权。
我国是一个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治还处于起始阶段,由于长期以来实行过分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很不充分,法律配合行政甚至法律成为行政的附庸(即纯粹的“手段论”“工具论”)的现象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其基本情况是:行政依政策办事,而不依据稳定化、规范化的法律办事;行政机关首长个人意志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成为日常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权力广泛,但缺少法律机制的监督;广大干部中依法行政思想还属于启蒙阶段等。因此根据我国目前国情,要大力提倡法律规范行政的思想,现在的问题不是法律规范行政多了,而是行政受法律监督、控制的情况还未“达标”。因此,我国行政法的发展逻辑应是从单纯配合行政、仰仗行政走向既适应行政又规范行政的目标,使行政法既不妨碍行政权的合法合理运用,又科学地监督、制约行政,使行政权只能合法、合理地加以运用。(www.xing528.com)
与此相关联的是行政立法与行政决策可能发生的一体化融合趋向。在行政法领域,政策与法律有着特别密切的联系,两者都不可缺。但根据我国目前国情应侧重强调法律的权威性,行政活动应从习惯于以政策办事,走上以法律为主,以政策为辅的轨道,但不能忽视政策的重要性。一方面,每项具体行政法律、法规的出台会受到国家高层政策的指导和影响;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一旦出台,具体政策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预测:如果正确理解和处理行政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关系,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会逐渐消失,在更高阶段上,行政立法同行政决策将处于再组合的融洽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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