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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时效原则与行政执法时效原则—保证行政执法有效性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执法及时性原则则要求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体现上述行政时效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某种执法行为,否则执法机关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有关执法机关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对违法行为作出果断处置,方能防止违法后果的扩大。执法贵在及时,执法必须雷厉风行。

行政时效原则与行政执法时效原则—保证行政执法有效性

行政时效原则是指一般行政过程都要受到时间上的限制,行政管理(包括执法)中的一定事实状态如超过时限就要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耽误时间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例如导致权利或利益取得行政的行政法律行为(如申请营业执照),超过法定期限,权利或利益应自然取得;导致义务消失的行政法律行为,超过法定期限,义务自然消失,包括行政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期限未予处分,将不予追究等,这将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行政执法及时性原则则要求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体现上述行政时效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某种执法行为,否则执法机关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有关执法机关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对违法行为作出果断处置,方能防止违法后果的扩大。

应该把及时执法作为执法机关理应履行的职责,树立起“效率是执法的生命”的观念,例如最近上海市工商部门于广告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在市区各主要路段加大执法力度,出动大批执法人员走上街头对户外广告和商店内广告进行执法检查,并当场拆除违法广告,使广告宣传市场大为改观,人们的广告法律意识也普遍增强。再如合肥市交通运输大队对极个别出租车跑客、斩客现象刚一露头,就予以惩处,他们认为违法行为如不及时处理,歪风形成后势必难以收拾,他们的口号是“稽查,不是纸老虎”。这些例证使人们又一次记起十七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的一句名言:“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执法贵在及时,执法必须雷厉风行。

(原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3期)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

[2]1989年9月26日答中外记者问。

[3]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潘大松,译.华夏出版社,1989.(www.xing528.com)

[4]《法制日报》1996年2月9日。

[5][英]H.Wade.Constitutional Law.1982:143.

[6]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M].潘大杉,译.华夏出版社,1989.

[7]马长山.论行政法律关系的二元结构[J].河北法学,1990(2).

[8]崔卓兰.论确定行政法中公民与政府的平等关系[J].中国社会科学,1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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