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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治新时代:杨海坤教授行政法研究论文选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行政法学者莫热也认为,行政不仅是社会共同生活之形成物,而且行政要以公益为取向。笔者认为,行政公共性的最一般涵义是指公共权力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应该执行公共意志,代表公共利益,行政权力的存在和活动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目的。

政府法治新时代:杨海坤教授行政法研究论文选

法国著名思想家狄骥认为行政的本质就是“公务”,那些事实上掌握权力的人有义务使用他们的权力去组织公务,去保障和管理公务的发展,因此行政法就是行政主体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切活动[3]德国行政法学者莫热也认为,行政不仅是社会共同生活之形成物,而且行政要以公益为取向。笔者认为,行政公共性的最一般涵义是指公共权力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应该执行公共意志,代表公共利益,行政权力的存在和活动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目的。在一个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社会里,个人、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所直接追求的往往是局部的利益,这就需要公共权力对社会进行全面的、整体的协调和组织,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国内行政法著作中已经注意到这一点,如有学者把行政权的首要特征归纳为“公益性”,认为:“行政法上的行政权的存在与行使,大多不是为了职权主体自身利益,而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其目的。”[4]应该说,不是“大多”而是“所有”行政权的行使都不应该是为了职权自身利益存在的,如果行政权力主体追逐自身利益,那就失去了行政的公共性,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腐败。最近一位北京居民为外地亲戚办理暂住证,有关单位收费惊人,这位居民写文章问道:“这个事情虽不大,却反映了政府追求管理目标的大问题,这种目标应该是经济效益,还是有序的、安全的社会环境?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纳税人供养的政府提供的产品则是公共安全。这是任何企业都无法提供的,也是政府存在的目的。这个目标如果不明确,那么政府行为肯定变成了为钱管理。”“这是很危险的倾向,应该尽早扼制。不然政府成了‘巨无霸企业’,那就大大偏离了政府的目标。”这段话讲得很深刻。笔者认为,公益性是公共性概念的重要内涵,但公共性概念比公益性概念更丰富、深刻和广泛,用公共性来概括行政的最基本特征比公益性更科学、更完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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